立法背景
1.就业问题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此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进一步加剧了就业问题的复杂性。
2.政策实践与长效机制需求
以往的就业政策存在时限短、覆盖面窄等问题,需通过立法将其制度化、长效化。
3.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4.国际经验与法治化趋势
立法是国际通行的促进就业手段。我国《宪法》《劳动法》虽对就业有原则性规定,但需专门立法细化措施,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法律意义
1.法治化保障就业优先战略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将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确保就业工作长期稳定推进。
2.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就业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共同构成法律框架,实现了就业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依法执政的新局面。
3.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法律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就业权,并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等制度帮扶困难群体,维护社会公平。
4.强化政府职责与市场机制结合
法律明确政府在就业中的责任,包括发展经济增加岗位、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等,同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就业促进机制。
5.应对全球化与产业转型挑战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法律通过鼓励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框架内容
1.法律架构:共计9章69条
涵盖方针政策、责任划分、制度设计等,系统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基本内容:"一一六十"核心要素
包括1个就业方针、1面就业旗帜、6大政府责任、10个支持就业政策,形成完整的促进就业法律体系。
基本内容
1个就业方针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在当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劳动者能动性不充分的情况下,政府要承担更多的培育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的责任;要加大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力度。
1面就业旗帜
高举公平就业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6大政府责任: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2.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3.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4.完善就业服务
5.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6.提供就业援助
10个支持就业政策
1.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2.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4.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5.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6.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7.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8.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9.实行就业援助制度
10.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政府职责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鼓励各类型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发挥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作用。
2.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工具,建立就业促进的多元支持体系。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调查和统计,根据掌握的情况以找到相应对策。
3.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明确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出现的违法行为。这对整顿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了法律根据。
4.完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5.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四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有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标准,要求企业应提供职工教育经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6.提供就业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明确了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帮扶的责任和途径。
10个就业支持政策
1.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2.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明确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明确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6.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7.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8.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9.实行就业援助制度
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10.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