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十发改文〔2021〕57号)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在一年(含)内的,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中空置房主要指毛坯房、未完成装修达不到入驻条件且未入住的房屋、已装修但经过物业核实未入住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