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应实行市场调节。
2、根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2016〕128号)附件4《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公布商品房最高销售面积价格或平均销售价格,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价格信息。"执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属原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去年3月份,我市机构改后,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及职责划归市场监管部门,因此,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自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