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日期: 2025-06-04 10:36:23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账户封存或进入集中托管户满6个月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赁住房的;

(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适老化改造提取的;

(十一)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适儿化改造提取的;

(十四)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的。

编辑:郑静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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