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与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2.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3.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未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4.申请人父母在本县城区拥有个人住房,但其父母(含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