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在“网上问政”留言咨询:社保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由工资哪些部分构成?本年度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几月到几月的工资核算?包不包含奖金?
十堰经开区税务局回复:一、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去年十堰市统一核定的平均工资是4299元。实际工资在上下限之间,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低于下限,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按上限核定,超出部分不计入。新入职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核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二、基数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入基数的工资总额含6类项目:1.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2. 奖金(含年终奖、绩效奖、季度奖等);3. 津贴和补贴(含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4. 加班加点工资;5.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6. 其他工资。不计入的主要有: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如发明创造奖)等。
三、工资核算时间范围:本年度缴费基数的工资核算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四、奖金确认:奖金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需计入缴费基数。例外情形: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等非因任职受雇的特殊奖金,不计入。
五、相关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2.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5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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