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

什么是“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是指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进行确认的过程。

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详细信息请点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查看

职业病病人享受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一、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要求诊断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证明材料;

2、职业史证明材料;

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必要时);

7、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必要时);

8、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如何办理“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实行一次诊断两次鉴定制,当事人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

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常见问题及咨询
常见问题

问: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咨询电话是多少?地址在哪里?

答:办公电话:0719-8222583;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53号。


问: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补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将依法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也将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问:没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资料时,诊断机构又将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诊断机构依法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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