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企业在实施失信行为后,为恢复自身信用状况、重返正常市场交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向法定机关申请退出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2.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温馨提示:一般行政处罚修复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统一修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修复,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民政部门申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向名单认定单位申请。
一、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井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申请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三、申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北)网站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相关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失信主体无需再次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中国(湖北)将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数据同步更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其他领域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以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整改证明材料);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线上办理渠道
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找到信用修复“一件事”,点击“立即办理”即可。
2.登录鄂汇办App,在特色专题里找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找到信用修复“一件事”,点击“立即办理”即可。
线下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帮代办。

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答: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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