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及因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享受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具体而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发生工伤是否都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答: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事项有哪些?
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到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B82窗口办理。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四)康复性治疗确认;(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七)旧伤复发确认;(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电话:8666373
问: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1)符合劳动能力障碍等级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1-4级和5-6级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中5-6级伤残津贴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4)工伤5-10级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问:单位员工已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单位就此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劳动能力鉴定,但员工拒不配合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依规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停止工伤职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恢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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