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在十堰市境内医疗机构拟从事护理工作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护士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完成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及实习证明;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意: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问:护士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问: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如何办理?
答: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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