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十堰城区城镇土地调查的
通 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十堰城区城镇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二、调查范围:整体范围为十堰城区建成区,北至十堰市污水处理厂,东至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小河村,南至百二河水库,西至黄龙滩电厂。
三、调查内容: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成果,全野外实测城区建成区及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查清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及使用状况,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四至、面积、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房地产和工业集中开发区等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四、有关事项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区、街办要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调查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协助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并参加现场指界的权利和义务。各土地权利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实地进行确权定界,按要求在现场设置界标,依照国土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逾期未到现场指界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权利人自行负责。
(三)调查员在对土地权利人进行实地确权定界时,土地权利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土地权利人的法人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法人代表证明(原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委托代理人指界的,应出具土地权利人指界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对未登记的宗地实行"申报制",按土地总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土地调查人员一律佩带调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干扰土地调查工作。对妨碍调查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土地调查分区
第一调查区为张湾区片,土地调查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湾分局。地址:文化街6号,联系电话:8110877。
第二调查区为茅箭区片,土地调查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地址:茅箭区政府院内,联系电话:8786316。
第三调查区为白浪区片,土地调查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白浪分局。地址:白浪中路21号,联系电话:8311567。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