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03月27日 文号:十政办发〔2008〕34号 来源:市政府办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21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7〕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十堰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元/立方米(不分水类别)。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属于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园林局直接征收。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后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市政园林局要严格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并及时归并,存入财政专户。污水处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污水处理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率。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