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十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十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为搞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和《湖北省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十堰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上报省汇总时间2008年5月底。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十堰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详见附件)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详见附件)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粮食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与养殖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十堰市五县一市两区、白浪经济区及武当山经济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农机、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马头羊、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县(市)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增加总磷、总氮。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核与辐射。
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
6、农业源。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线路。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