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3]4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1年-200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2001年--2005年)
为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和《中共十堰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建议》,制定《十堰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也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地区。目前,全市有34.6万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07%。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年人将以年均3.3%的速度增长,呈现老龄化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之间不平衡、与经济发展不同步、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我市"十五"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
我市老龄工作起步于1985年,在多方的关心和支持下,老龄事业不断发展。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不断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我市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老龄问题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老龄工作机构不统一、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和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能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因此,在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动力,从我市老龄工作实际出发,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开创具有十堰特色老龄工作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十五"计划中,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2、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
3、建立一支政治可靠、工作能力强、文化素质高、乐于奉献、年富力强的老龄工作队伍。
4、各级要积极创办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市老年人大学。已建的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5、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办好市、县(区)老年公寓,以适应我市不同层面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6、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8、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环境,使老年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9、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发挥其专长和作用。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与人口老龄化发展长远问题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2、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老年产业,逐步实现老年事业社会化。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在提倡、鼓励、支持家庭养老模式的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养老途径,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道德教育,弘扬正气,表彰先进,营造尊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建立法律约束监督机制,实行依法维权。
5、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重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引导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关心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引导老年人自强自立,积极向上。
6、坚持重视农村老龄工作和农民养老问题。针对我市老年人口绝大部分在农村的实际,工作重点应放在农村。要特别关注农民老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途径。
7、坚持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老年人作出过历史性贡献,社会应该消除年龄歧视,加强代际团结融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代际平等。
8、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紧密结合十堰实际,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化保障水平。要逐步建立国家和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的基本需求。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资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要实现对各类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商业保险,实现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加快实行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农村要以家庭养老为主,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支持试行农村退休金、股份分红制度,积极发展养老互助金的社会化养老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低龄、健康老人发展庭园经济,开荒造林,搞农副业生产和种植业、养殖业,提高自养能力,确保基本生活。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城镇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的"三无"老人和其它特困老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五保"供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对因不可抗拒或突发情况等导致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逐步建立起社会互助制度。对满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农村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摸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普及卫生知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逐步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保健服务,逐步健全以社会卫生机构为依托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发展家庭福利,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优先办理老年人医疗保险,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报销。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资助。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为70岁以上老人和残病老年人实行医疗优先服务,并挂牌明示。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开设家庭病床,并为老年人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特困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医保服务。为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组织医疗机构,定期为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争取每年为8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构建老年社区照料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建立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服务网络。到"十五"期末,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综合性的老年公寓,街道有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年人的养老院,居委会要创造条件开办托老所。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左右。在农村,各乡镇都要有一所养老中心福利院,已办的要加强管理,提高档次,优化服务质量,使更多的老年人,特别是五保老人入院集中供养,安度晚年。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确保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人实现"老有所养",使其生活切实得到保障。
财政、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为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给予大力支持,创造宽松条件,积极扶持。要放开对私人承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限制,鼓励其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城建、规划要为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提供优惠政策。
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者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兑现老年人应享受的优待和照顾,为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上公园、入公厕提供免费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项目,尤其是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为老年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逐步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涉老案件,由各级法院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积极引导老年人也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逐步健全老年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县市及城区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老年法"纳入普法计划,在老年人较集中的地方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讨论和法律咨询,指定为老年人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能就近得到优质便捷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案件中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执法主体职能,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五)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坚持办好市老年人大学,发挥其在全市示范作用。县市区至少建一所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办)要建老年学校,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教育网络。在城镇探索创办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应积极开设老年班,规范老年教育管理。
努力探索老年教育方法,不断提高老年教学水平。老年大学(学校)的教育内容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引导老年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在社区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专题报告会等,帮助老年人学习文化,开阔眼界,更新观念,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
(六)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及老龄组织要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活跃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继续办好各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发挥其主导、辐射和影响作用,不断增加活动项目,加强管理服务。各单位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各公益性文体服务设施中要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各体育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向老年人优惠开放。
各级老年体协要积极举办各种学习班、辅导班,不断传播老年健身新知识,提高老年健身质量和竞技水平,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读书比赛和书画展览。
(七)创造"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组织引导老年人参与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的原则,鼓励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发挥特长,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八)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根据十堰的特点,积极开展老年服务产业化探索。政府要为老年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老年新产品,丰富老年市场。
四、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领导,建立完善老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遵循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选拔优秀干部到各级老龄机构任职。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宣传和老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要大力表彰奖励先进典型,鞭挞惩治歧视、虐待老人的丑恶现象。
(三)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重要文件,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总体发展规划,按照老年人口规模有计划、有步骤规划发展,不断加大投入。所需行政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十五"期间,市级财政按全市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5元提取;县级财政按本地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7元提取。所提经费,由本级老龄工作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人临时救济,老龄方面的人才培训、理论科学研究、老年文化教育、开展各种老年活动等。同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四)进一步抓好《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老龄工作者都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严格执法。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配合各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老年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始终以《老年法》为动力,落实老有所养,改善老有所医,抓好老有所教,组织老有所为,推进老有所学,丰富老有所乐,全面推进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老龄问题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老龄问题研究人才的作用,集中一定的力量,选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研,不断推出有质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六)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龄工作新机制。老龄工作的重点是社区。社区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老龄工作,把老年设施建设和为老年人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队伍。社区老龄工作要吸收老年人参与,重大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社区工作。
(七)加强交流合作,借鉴有益经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要加强与市外老龄组织联系,开展老龄领域的信息交流,有计划地参加国内重大老龄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十堰老龄事业发展。
(八)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老年福利和服务产业发展。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老年福利服务业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大力兴办老年服务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九)抓好《纲要》的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切实把《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好、落实好,把十堰老龄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主题词:老龄工作 纲要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3日印发
────────────────────────────────────────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