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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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十堰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十堰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明确了"十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出了相应措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十堰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2001年-2005年)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九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十堰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施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以及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5年共完成各类残疾人康复7千余名,特需人群补碘共25万余人;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达78%,残疾人高考上线生录取率达95%;积极开展了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培训残疾人2000余人;在全市依法推行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置残疾人就业5300余人,就业率达到75%;争取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200余万元,扶持特困残疾人5000余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先后树立了残疾人自强先进典型100余人,树立"扶残助残"先进单位30个、先进个人169人;接待来信、来访5万余人次,要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90%以上得到了妥善解决;残疾人在省、市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共获得金牌2枚、银牌4枚、铜牌8枚,个人单项奖6人、道德风尚奖14人、团体奖两个;市、县、区残联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有了一定改善。
二、"十五"期间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环境,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生活水平,缩小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为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奋斗目标
1、残疾人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使1万名以上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特殊教育再上新台阶;城镇有就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又在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就业培训或就业指导,就业率达到85%以上;扶持农村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从业率达到90%以上;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
2、残疾人社会生活环境更加文明。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形成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使扶残助残活动更加深入、广泛、具体;依法建立健全优惠政策体系,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
3、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增强。提高社会公众服务业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残联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市、县两级残联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残联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造就一支"人道、廉洁、高效"的残联工作者队伍。
4、残疾人自身素质普遍提高。加强对残疾人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激励广大残疾人勤奋学习、顽强拼搏,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原则
1、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2、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项经费要在"九五"基础上有所增加,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计划。
3、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充分动员和积极争取全社会的力量,开发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
4、贯彻"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打好基础、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残联自身建设为重点,认真扎实地为残疾人办好事、实事。
三、"十五"期间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康复
继续实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使1万名以上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并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提高;加强预防残疾的宣传教育,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率。
1、继续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确保完成白内障患者复明计划。县级医院要加强眼科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创造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条件。市级医院要组派医疗队到县(市)实施手术,并帮助培训当地医生。
2、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完成肢残人康复训练240名左右、脑瘫儿童康复训练40名以上、智残儿童康复训练不少于180名。
3、继续开展聋儿康复,完成240名左右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并积极培训聋儿家长,为120名以上贫困聋儿免费或优惠提供语言训练服务。形成语言训练机构、聋儿家庭、社区服务机构相结合的聋儿康复工作体系。
4、加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供应用品用具量累计达到6000件以上。建立一个普及型假肢装配站,完成200名左右肢残人装配假肢任务。
5、积极开展低视力康复,完成280名以上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任务。建立医院眼科、定点眼镜店、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工作网络。
6、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加强精神病防治定点医院建设,逐步提高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辐射面,为精神病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环境。
7、开展麻风病治疗工作,为500名左右麻风病致残者实施矫治手术、配备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提高其生活质量。
(二)教育
依照《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将残疾儿童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大力推行随班就读。使残疾学龄少年儿童入学率达到85%以上;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残疾人教育,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拓展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使更多高考上线的残疾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教学校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增加生源容量。落实对贫困残疾学生的优惠政策,将残疾学龄少年儿童教育助学金优先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助学金救助范围;对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并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按国办发〔2000〕19号文件要求,解决好残疾孤儿的教育经费。
(三)就业
坚持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1、进一步落实有关残疾人自谋职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并指导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鼓励、支持残疾人较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2、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
3、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4、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制度和激励机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就业培训的贫困残疾人酌情予以补贴。
5、发展盲人按摩,在培养、培训、就业安置、政策扶持、行业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广辟盲人就业渠道,规范盲人按摩市场,以适应社会需求和盲人就业需要。
(四)扶贫
我市残疾人比重较大、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目前尚有部分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急待解决。因此,"十五"期间要继续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普遍解决温饱;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扶贫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贴息贷款,考察和选择好扶持项目,完成扶持残疾人家庭脱贫2万人以上。
(五)社会保障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把残疾人的保障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残疾人供养、救济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措施。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广泛募集资金,建立和完善对特困残疾人救济、救助机制。
(六)文体活动
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残疾人要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按省有关规定予以落实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成立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和文化艺术协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残疾人文体活动,注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充分发挥残疾人文艺、体育的社会作用。当好东道主,完成2003年全省残运会的承办接待任务。
(七)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弘扬扶残助残的美德,倡导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映残疾人顽强拼搏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地位和作用,增进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培养残疾人宣传工作骨干,定期组织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扶残助残活动;在少年儿童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在残疾人组织中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在残疾人中开展"自强"活动,表彰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自强模范"。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积极支持、参与、配合残疾人事业的各项重大活动。
(八)法制建设
制定和落实扶残助残的相关政策,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继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义务工、集体提留等优惠政策;村(居)民公约中要有扶残助残的具体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九)残联组织自身建设
1、按照国办发〔2001〕7号和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基层组织建设要"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的要求,巩固县级残联,完善乡(镇)、街办残联,普及村(居)委会残协。
2、重视对残联干部特别是残疾人干部的培养教育,加强残联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工作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努力改善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条件,多渠道筹集资金,筹建集康复、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为一体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并在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4、依法做好残疾人《残疾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5、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十)社区残疾人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残疾人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把我市残疾人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全社会要伸出友爱之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各级残联要密切联系残疾人,依靠政府、动员社会,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为国分忧,为残疾人解难。广大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乐观进取,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共享"的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计划纲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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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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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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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