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的通知

2001年07月30日  文号:十政发[2001]36号  来源:市政府办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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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2000-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十堰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
            市卫生局 市计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2001年6月18日)

  艾滋病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一种传染病,病死率高且传播迅速,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是国家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为了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地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减轻艾滋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特制订本规划。
  一、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已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1985年6月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湖北省1988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我市1998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据测算,2000年底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人数已超过120万人。性病作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因素之一,自70年代以来,报告病例数逐年增加,国家卫生部公布1997年报告病例数46万人,发病率37/10万, 在传染病发病率排序中居第3位。根据部分地区调查测算,实际患性病的人数是报告病例数的5-10倍。我市也同样存在艾滋病发生和流行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性病病人上升幅度较快,已经形成促使艾滋病经性传播的重要条件,吸毒者的存在和增多,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很容易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扩散,如果我们不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与对策,一旦暴发流行将会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制定一个中长期工作规划与防治对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减轻艾滋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防治艾滋病的有关制度和宣传教育、卫生保健、监测管理及跟踪服务等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疾病的发病和死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对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影响,使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力争使性病发病率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由市计委、财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计生、宣传、新闻、旅游、外事、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十堰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筹建十堰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十堰市艾滋病防治基金。
  (二)成立十堰市性病、艾滋病防治所,县(市)级疾病控制机构设立防治性病、艾滋病专业科室,在现有疾病控制机构中调整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专业人员的比例,逐步形成一支覆盖全市,特别是重点防预区域的专兼结合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队伍。逐步建立起市县(市)两级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和初筛网络,到2005年,建立一个本地区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实验室,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加强性病、艾滋病的监测工作。到2005年全市公安、司法部门的羁押场所50%以上的高危人群(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和全市所有涉外宾馆服务人员、美容美发人员等均接受疾病控制机构实施的性病、艾滋病监测。
  (四)2002年在城区现有医疗机构中确定一所可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和护理服务的市级艾滋病医疗中心;100%的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
  (五)到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区化管理的试点,力争到2010年初步形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区化管理体系。
  (六)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城区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
  (七)到2002年,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城区内市、区直属学校开课率应达到100%;县级学校开课率应达到85%以上;县以下学校开课率达到70%以上。
  (八)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到2002年,全市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监狱、劳教等场所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流动人口集聚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宣传阵地,定时发放宣传资料。
  (九)制定和完善同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对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坚决消除地下非法采供血活动。
  (十)培训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到2002年,全市各级医疗机构85%以上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以上的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市、县(市)两级疾病控制机构的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应达到能独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培训和咨询服务的水平。
  四、行动措施
  (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实施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把艾滋病防治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和措施。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规划,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综合防治措施。以减轻艾滋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和对社会的危害。
  (二)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人群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建立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高危人群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机制。各类传媒及各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承担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要无偿提供宣传服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应将预防艾滋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应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在广泛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同时,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育、家庭观念和性道德的教育。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监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性病艾滋病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和性病诊疗市场的管理规定等。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供血(血浆)者、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检测和监督,加大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医源性感染的监督力度。严格规范性病诊疗市场,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保密服务。完善、充实现有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加强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反映疫情动态。
  (四)健全专业机构,培训专业人员,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性病、艾滋病培训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对不同层次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艾滋病诊断、治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建立一支与我市防治任务相适应的防治专业队伍。同时充分发挥现有医学科研、疾病控制、采供血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技术服务。加快市级艾滋病病毒检测确认中心实验室和县(市)医疗卫生及采供血机构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建立起一个能及时准确反映疫情的监测网络。
  (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策略和措施。各地应在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确定本地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干预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艾滋病控制工作干预措施要以卖淫嫖娼者、吸毒人群、性病患者、献血员为重点人群,以上述人群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地区,打击贩毒、吸毒和卖淫、嫖娼等行为,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及其血液、血制品的监督、监测,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强化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监测、宣传教育和干预措施,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工作。
  (六)增加资金投入。根据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今后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向疾病控制倾斜,保证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需求,各地应加强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经费支持,多渠道筹措防治艾滋病、性病所需资金。
  (七)实行规划目标年度考核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把艾滋病预防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把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作为重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在预防控制艾滋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取得成效,实现预期的规划目标。

主题词:卫生  防疫  规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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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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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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