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1998-2010年城区消防规划》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文号:十政发[1998]97号 来源:市政府办
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
十政发[199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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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十堰市1998-2010年
城区消防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十堰市1998-2010年城区消防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1998-2010年城区消防规划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发展,提
高城市综合抗灾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火灾危害,保障
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在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消防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
局、消防队(站)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近期建设、实施要
则等内容,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将本规划相关部分一并纳入考虑。有关主
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尽其责,密切合作,认真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十堰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四条 本规划确定规划期限为13年,即1998年至2004年为前期,2005年至2010年为后
期。
第五条 在城区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设
置在城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严格“三类”场所和“三合一”厂房的布局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
对于规划中要新建的城市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储配站、供气站、
气化站、管道煤气工程等一定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等技术规范,在选址上必须与周围现有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合理
选择城区输送燃气管道的位置,不得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七条 专业市场。对现有城市燃气工程中不符消防安全条件的,逐步进行改选。
各类专业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合理布局。按商品的
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经营易爆物品必须
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八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
城区汽车加油站作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 根据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加油站设计规范》合理布点, 设在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出入方
便的次要干道上。油罐应采用地下直埋式,其贮罐容量(按汽油折算)宜控制在60立方米以
内。
第九条 停车场(库)。
较大型的停车场(库)应合理布局,与城市主要道路联系方便,便于人车集散。车辆宜
分组停放,车辆与车辆、车辆与相邻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配齐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
第十条 城市供电。
城区主要街道、居民密集区、靠近高层建筑的地段,电力架空线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敷
设;新建道路和小区必须按地下电缆的要求入地。城市中心变电站变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沟敷
设。重要的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达到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推广使用电力保护装
置和安全节能电器,对老线路逐片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位于旧城区,现已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加油站、仓库等必须纳入
改造计划,采取限期搬迁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等措施。
2002年前搬迁的站、库:市石油公司三堰加油站、十堰供电局加油站、市化工公司老虎
沟仓库等。
第十二条 城区内新建道路、各类建筑公共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新建和装修
建筑,应达到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
第十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队(站)的位置和
用地。已确定的消防队(站)位置和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 消防队(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之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
缘为原则。每个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五条 消防队(站)的选址。
(一)消防队(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二)消防队(站)应设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兼顾保护重点单位和建筑物;
(三)消防队(站)距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和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
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十六条 消防队(站)建设。
(一)2000年前,直属中队改为特勤中队(一级中队),建立白浪消防站(二级中队);
(二)2002年前,市消防指挥中心由柳林路迁至十堰桥头(现直属中队处);
(三)2004年前,建立柏林消防站(二级中队)和柳林消防站(三级中队);
(四)2010年以前,市城区规划区内的现役消防中队全部建成并达到国家标准,实现规
范化管理。
(五)各大型企业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和增建企业专职消防队。
公安(现役)消防队(站)规划建设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 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消防供水管道陈旧
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要求。近
期应改造柳林路、重庆路、天津路、上海路、永兴小区、香港街等路段消防设施给水管网,
确保消防用水。
第十八条 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以150 米的
保护半径和120米的间距,在2000年前,完成安装城区建成区392个市政消火栓(97年底前已
安装185个,98年计划安装104个,99年计划安装94个)。今后,以市政道路建设、供水管网
铺设为标准,消火栓建设与此同步。
第十九条 各大型厂矿、企业及重点防火单位,要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
量宜为300-800立方米,以确保发生火灾时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条 2000年前,市消防指挥中心采用先进的数字调度机系统,与公用电话网使用
2MB/S接口,用户报警后,调度机可直接显示主叫号码并自动转换至责任区消防中队。
各消防队在2000年前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火警电话专线。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独立的有线消防通讯网络,市区各电话分局火警专线(包括东风
汽车公司)既要与市火警调度台相连通,又要与各执勤消防队连通。
第二十二条 市119调度指挥中心与各执勤消防队,消防队与各战斗班(火场)之间, 逐步形成
三级无线通讯网络。保证市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队以及消防指战员之间能够通信畅通,及时
交换信息,传达灭火指令。
第二十三条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市119火警调度中心及责任区消防队, 应当设有
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市119火警调度台与市供电、供水、医院、交通、邮电等部门之间,应设有调度专线。
第二十四条 提高全市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在2004年前,建成“十堰市消防指挥中
心”大楼,并与市公安通讯中心相互连通。消防通讯装备配备(见附表2)。
第二十五条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主干道、次干道、支道三级道路与责任区单位消
防通道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对旧城区香港街、珠海街、东岳市场等主、次
道路采取逐步拓宽,实施防火分隔、消防通道畅通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十七条 城区各主干道应循环畅通,各支道、次道不得设路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
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主干道通往居民区和重点单位的路口应保持通畅,不应设路边护栏。居
民小区里的通道严禁设置路障。
第二十九条 消防车辆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各
队车辆配备数(见附表1)。
(一)2000年前,特勤中队要更换1台高低压泵消防车和新购一辆灭火指挥车; 白浪中
队购置两台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和1台灭火指挥车。
(二)2004年前,特勤中队新购1台登高消防车;柏林中队购 2台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和1
台指挥车;柳林中队要购2台水罐消防车。
(三)2006年前,白浪中队要新购2台水泡连用消防车;柏林中队要购1台水泡连用消防
车。
第三十条 灭火器材装备。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灭火实际需要,依据公安部、建设部、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备特勤装备。特勤中队在2004年前,特勤装备配置率要达
100%;其他中队要建有特勤班,特勤装备配备率在建队3年内达到80%以上。
2000年前,配齐各执勤中队随车器材、消防队员个人防护器材与装备,并按1:1的要求
储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消防 规划 通知
────────────────────────────────────────
抄 送: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局;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十堰军分区;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11月24日印发
────────────────────────────────────────
共印240份
附表1:
市城区消防队(站)规划
┌────┬─────┬───┬───┬───┬───┬───┐
│ 队(站) │具体位置 │占 地 │ 建筑 │消防车│队(站)│人员编│
│ │ 及 │ │ │ │ │ │
│ 名 称 │建成时间 │平方米│平方米│辆 数│级 别│制 数│
├────┼─────┼───┼───┼───┼───┼───┤
│直属中队│十 堰 桥 │9832 │ 2882 │ 6 │ 一级 │ 45人 │
│(特勤) │ 2000年前 │ │ │ │ │ │
├────┼─────┼───┼───┼───┼───┼───┤
│白浪中队│开发区东头│8107 │ 2356 │ 5 │ 二级 │ 35人 │
│ │2000年前 │ │ │ │ │ │
├────┼─────┼───┼───┼───┼───┼───┤
│柏林中队│市棉纺厂处│8107 │ 2356 │ 5 │ 二级 │ 35人 │
│ │2004年前 │ │ │ │ │ │
├────┼─────┼───┼───┼───┼───┼───┤
│柳林中队│柳林路中段│7245 │ 1925 │ 3 │ 三级 │ 24人 │
│ │2004年前 │ │ │ │ │ │
└────┴─────┴───┴───┴───┴───┴───┘
附表2:
市城区消防通讯配备计划
┌─────┬──────────────────────────┐
│ 类 │ 通 讯 系 列 │
│ ├───┬──┬─┬─┬───┬─┬─┬─┬─┬─┬─┤
│数 别│ 119 │ │公│ │无 线│ │ │ │ │ │ │
│ 量 │ │119 │安│市│ │基│车│对│头│报│计│
│ │ │ 专 │专│话│ │地│载│讲│盔│警│算│
│单位 │调度台│ 线 │线│线│汇报台│台│台│机│台│线│机│
├─────┼───┼──┼─┼─┼───┼─┼─┼─┼─┼─┼─┤
│市消防支队│ 1 │ 12 │4 │2 │ 1 │1 │1 │6 │4 │ │1 │
├─────┼───┼──┼─┼─┼───┼─┼─┼─┼─┼─┼─┤
│特勤中队 │ │ 2 │1 │1 │ │1 │2 │3 │32│ │ │
├─────┼───┼──┼─┼─┼───┼─┼─┼─┼─┼─┼─┤
│白浪中队 │ │ 2 │1 │1 │ 1 │1 │2 │3 │32│ │ │
├─────┼───┼──┼─┼─┼───┼─┼─┼─┼─┼─┼─┤
│柏林中队 │ │ 2 │1 │1 │ 1 │1 │2 │3 │24│ │ │
├─────┼───┼──┼─┼─┼───┼─┼─┼─┼─┼─┼─┤
│柳林中队 │ │ 2 │1 │1 │ │1 │1 │2 │16│ │ │
├─────┼───┼──┼─┼─┼───┼─┼─┼─┼─┼─┼─┤
│重点单位 │ │ │ │ │ │ │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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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发[199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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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十堰市1998-2010年
城区消防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十堰市1998-2010年城区消防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1998-2010年城区消防规划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发展,提
高城市综合抗灾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火灾危害,保障
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在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消防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
局、消防队(站)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近期建设、实施要
则等内容,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将本规划相关部分一并纳入考虑。有关主
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尽其责,密切合作,认真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十堰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四条 本规划确定规划期限为13年,即1998年至2004年为前期,2005年至2010年为后
期。
第五条 在城区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设
置在城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严格“三类”场所和“三合一”厂房的布局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
对于规划中要新建的城市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储配站、供气站、
气化站、管道煤气工程等一定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等技术规范,在选址上必须与周围现有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合理
选择城区输送燃气管道的位置,不得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七条 专业市场。对现有城市燃气工程中不符消防安全条件的,逐步进行改选。
各类专业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合理布局。按商品的
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经营易爆物品必须
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八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
城区汽车加油站作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 根据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
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加油站设计规范》合理布点, 设在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出入方
便的次要干道上。油罐应采用地下直埋式,其贮罐容量(按汽油折算)宜控制在60立方米以
内。
第九条 停车场(库)。
较大型的停车场(库)应合理布局,与城市主要道路联系方便,便于人车集散。车辆宜
分组停放,车辆与车辆、车辆与相邻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配齐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
第十条 城市供电。
城区主要街道、居民密集区、靠近高层建筑的地段,电力架空线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敷
设;新建道路和小区必须按地下电缆的要求入地。城市中心变电站变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沟敷
设。重要的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达到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推广使用电力保护装
置和安全节能电器,对老线路逐片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位于旧城区,现已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加油站、仓库等必须纳入
改造计划,采取限期搬迁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等措施。
2002年前搬迁的站、库:市石油公司三堰加油站、十堰供电局加油站、市化工公司老虎
沟仓库等。
第十二条 城区内新建道路、各类建筑公共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新建和装修
建筑,应达到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
第十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队(站)的位置和
用地。已确定的消防队(站)位置和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 消防队(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之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
缘为原则。每个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五条 消防队(站)的选址。
(一)消防队(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二)消防队(站)应设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兼顾保护重点单位和建筑物;
(三)消防队(站)距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和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
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十六条 消防队(站)建设。
(一)2000年前,直属中队改为特勤中队(一级中队),建立白浪消防站(二级中队);
(二)2002年前,市消防指挥中心由柳林路迁至十堰桥头(现直属中队处);
(三)2004年前,建立柏林消防站(二级中队)和柳林消防站(三级中队);
(四)2010年以前,市城区规划区内的现役消防中队全部建成并达到国家标准,实现规
范化管理。
(五)各大型企业应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和增建企业专职消防队。
公安(现役)消防队(站)规划建设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 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消防供水管道陈旧
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要求。近
期应改造柳林路、重庆路、天津路、上海路、永兴小区、香港街等路段消防设施给水管网,
确保消防用水。
第十八条 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以150 米的
保护半径和120米的间距,在2000年前,完成安装城区建成区392个市政消火栓(97年底前已
安装185个,98年计划安装104个,99年计划安装94个)。今后,以市政道路建设、供水管网
铺设为标准,消火栓建设与此同步。
第十九条 各大型厂矿、企业及重点防火单位,要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
量宜为300-800立方米,以确保发生火灾时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条 2000年前,市消防指挥中心采用先进的数字调度机系统,与公用电话网使用
2MB/S接口,用户报警后,调度机可直接显示主叫号码并自动转换至责任区消防中队。
各消防队在2000年前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火警电话专线。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独立的有线消防通讯网络,市区各电话分局火警专线(包括东风
汽车公司)既要与市火警调度台相连通,又要与各执勤消防队连通。
第二十二条 市119调度指挥中心与各执勤消防队,消防队与各战斗班(火场)之间, 逐步形成
三级无线通讯网络。保证市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队以及消防指战员之间能够通信畅通,及时
交换信息,传达灭火指令。
第二十三条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市119火警调度中心及责任区消防队, 应当设有
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市119火警调度台与市供电、供水、医院、交通、邮电等部门之间,应设有调度专线。
第二十四条 提高全市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在2004年前,建成“十堰市消防指挥中
心”大楼,并与市公安通讯中心相互连通。消防通讯装备配备(见附表2)。
第二十五条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主干道、次干道、支道三级道路与责任区单位消
防通道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对旧城区香港街、珠海街、东岳市场等主、次
道路采取逐步拓宽,实施防火分隔、消防通道畅通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十七条 城区各主干道应循环畅通,各支道、次道不得设路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
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主干道通往居民区和重点单位的路口应保持通畅,不应设路边护栏。居
民小区里的通道严禁设置路障。
第二十九条 消防车辆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配备必要的消防车辆。各
队车辆配备数(见附表1)。
(一)2000年前,特勤中队要更换1台高低压泵消防车和新购一辆灭火指挥车; 白浪中
队购置两台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和1台灭火指挥车。
(二)2004年前,特勤中队新购1台登高消防车;柏林中队购 2台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和1
台指挥车;柳林中队要购2台水罐消防车。
(三)2006年前,白浪中队要新购2台水泡连用消防车;柏林中队要购1台水泡连用消防
车。
第三十条 灭火器材装备。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灭火实际需要,依据公安部、建设部、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备特勤装备。特勤中队在2004年前,特勤装备配置率要达
100%;其他中队要建有特勤班,特勤装备配备率在建队3年内达到80%以上。
2000年前,配齐各执勤中队随车器材、消防队员个人防护器材与装备,并按1:1的要求
储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消防 规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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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局;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十堰军分区;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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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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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40份
附表1:
市城区消防队(站)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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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站) │具体位置 │占 地 │ 建筑 │消防车│队(站)│人员编│
│ │ 及 │ │ │ │ │ │
│ 名 称 │建成时间 │平方米│平方米│辆 数│级 别│制 数│
├────┼─────┼───┼───┼───┼───┼───┤
│直属中队│十 堰 桥 │9832 │ 2882 │ 6 │ 一级 │ 45人 │
│(特勤) │ 2000年前 │ │ │ │ │ │
├────┼─────┼───┼───┼───┼───┼───┤
│白浪中队│开发区东头│8107 │ 2356 │ 5 │ 二级 │ 35人 │
│ │2000年前 │ │ │ │ │ │
├────┼─────┼───┼───┼───┼───┼───┤
│柏林中队│市棉纺厂处│8107 │ 2356 │ 5 │ 二级 │ 35人 │
│ │2004年前 │ │ │ │ │ │
├────┼─────┼───┼───┼───┼───┼───┤
│柳林中队│柳林路中段│7245 │ 1925 │ 3 │ 三级 │ 24人 │
│ │2004年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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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市城区消防通讯配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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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 通 讯 系 列 │
│ ├───┬──┬─┬─┬───┬─┬─┬─┬─┬─┬─┤
│数 别│ 119 │ │公│ │无 线│ │ │ │ │ │ │
│ 量 │ │119 │安│市│ │基│车│对│头│报│计│
│ │ │ 专 │专│话│ │地│载│讲│盔│警│算│
│单位 │调度台│ 线 │线│线│汇报台│台│台│机│台│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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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支队│ 1 │ 12 │4 │2 │ 1 │1 │1 │6 │4 │ │1 │
├─────┼───┼──┼─┼─┼───┼─┼─┼─┼─┼─┼─┤
│特勤中队 │ │ 2 │1 │1 │ │1 │2 │3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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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中队 │ │ 2 │1 │1 │ 1 │1 │2 │3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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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中队 │ │ 2 │1 │1 │ 1 │1 │2 │3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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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中队 │ │ 2 │1 │1 │ │1 │1 │2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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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 │ │ │ │ │ │ │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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