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营性资产管理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拟订国有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举债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产权收益的收缴;负责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研究拟定向所监管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衔接我市列入全省"三个一批"规划企业的工作推进;负责总后保障性企业移交及相关联络工作;负责承担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确认及认证审查工作。
(七)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及公益性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拟定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及公益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经营分类、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及公益性资产收益的收缴,并对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考核,对资产收益使用进行监督。
(八)资源性资产管理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资源性资产管理范围、办法、制度的改革意见;拟定全市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的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资源性资产的监管及其收益的监缴;推进资源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九)投融资规划科
负责编制全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增值及融资短中期计划;对全市性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参与全市性融资活动的筹划并具体负责资源的调配及办理相应手续的协调工作;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会商工作。
(十)企业改革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上市、合资等改革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管理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的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监事会工作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纪委(监察室)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指导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正科12名、副科4名)。
另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公司的设置与调整,另行报批。
(二)市国资委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