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

2005年06月02日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61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精神,组建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设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的企业领导人任免建议、考核评价职责。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三)原市经贸委党委所承担的主要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负责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6、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非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收益的收缴。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以及审核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六)市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水、森林等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有关实施细则,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全市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包括办理资产划转、出让,报废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报表汇总、登记台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管理监督。

  (三)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和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和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合并、重组、终止、拍卖等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收缴被解散、撤销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经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以及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水、森林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进行审批;负责全市性融资活动中资源的调配调剂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协调;负责市政统一规划中国有资产的调剂,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负责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收缴。

  (六)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和重点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根据市委授权,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主持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占用使用方收入挂钩的考核分配体系;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负责对县、市、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和业务指导。

  (九)对所监管企业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人才工作进行指导。

  (十)根据市委决定,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机关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委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委机关的干部考核、任免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发展和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人才的管理、引进、培养、教育工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意见;考察所推荐的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所监管企业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归口协会和社团组织的联系工作。

  (三)法规与宣传科

  研究起草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办法草案;起草委领导讲话文稿、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探讨全方位监管国有资产的理论和实践;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总结宣传市内外监管国有资产的实践经验;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报全市国有资产营运发展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投资管理、财务指标考核、审计工作;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全市国有资产收益的建帐、兑帐及上划入库工作;负责对占有使用方收益金额的审核确认并参与收缴工作;负责对授权营运机构营运收入稽核、统计、汇总上报;对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与审计;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

  负责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全市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编制国有资产产权收益预算;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制定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资或备案;负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