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文件精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改为市建设局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赋予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和测绘行业管理。其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地方性的实施办法、细则、规章和制度。
(二)主持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规划的编制并保证其实施。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手续。
(四)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工程;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纠纷的协调处理。
(五)负责对本地区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在辖区内规划设计及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注册。
(六)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限额内测绘产品(含本地地图、测量标志)质量;负责本辖区测绘资料的管理、供应,保密检查,审查和呈报测绘成果。
(七)负责制定和上报测绘产品及航空摄影需求计划,审定和送审等级以上三角、水准测量及限额以上地形测量技术方案。
(八)负责配合军事测绘部门做好军事目标的测绘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区划界线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坐标、高程、测绘成果的规范统一,组织本地区地形图的更新、补测;配合查处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受市政府委托,依照规定标准,代有关部门收人防结建、墙体材料改革基金等费用。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和纪委(监察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负责机关文档、机要、人事劳资、督办、会务、信访、接待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微机系统维护及应用工作;协助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治理和群团工作。
(二)建设项目报建科
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初审、登记、送审和任务下达;负责城市规划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和档案库的维护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项目代用证》、《十堰市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的核对和发放工作。
(三)、建设项目规划科
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设计图》;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组织绘制《规划选址图》;负责调查和研究城市规划的动态,提出总体规划修编、城区布局设想、旧城改造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县(市)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及规划设计资格的审检。
(四)建设项目审批科
负责依照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设计图》和审定的单体设计方案,查看拟建项目现场状况,组织绘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红线图》,并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办理个人建房、临时建筑和相关手续。
(五)执法监督科
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处罚意见;组织专业法规和其他法规的学习教育以及宣传咨询,负责起草、制订、清理市级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负责处理城市规划行政复议、行政案件;负责统计各县(市)违章建设查处情况;协助处理测绘管理方面的纠纷工作。
(六)十堰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本地区测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本地区限额内测绘产品(含本地地图、测量标志)质量;负责本辖区测绘资料的管理、供应,保密检查,审查和呈报测绘成果。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区划界线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配合查处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6名,副科1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白浪规划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