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县级事业单位调整与设置的通知》(鄂编办发〔2001〕15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文件精神,十堰市畜牧局为市政府直属县级事业单位,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其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十堰市畜牧业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国家制定的畜牧业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畜牧业法规;开展畜牧业质量标准化管理。
(二)编制全市畜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畜牧业生产及畜牧业经济运行调整方案;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布局、结构调整、资源普查、资源配置、资源保护;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制定年度畜牧业生产计划、技术措施;掌握畜牧业发展动态,调查研究并反映全市畜牧业生产情况,提出解决意见。
(四)主管全市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及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市畜牧科技教育发展和技术推广规划,指导全市畜牧科技试验、示范及科技协作攻关,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畜牧兽医技术成果验收鉴定和奖励申报工作;承担全市畜牧兽医人员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协助有关部门抓农民的科技培训,参与全市畜牧兽医技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管理行业协会和学会。
(五)负责全市畜禽良种的引进、选育、生产、推广工作;指导全市饲草饲料资源开发、饲料工业发展及饲养方式改革;负责优质牧草种的引进、示范,推广人工种草,推进草场改良和草地建设。
(六)负责畜牧业统计,收集并发布畜牧业信息;负责畜牧业产业化工作;组织、引导畜牧企事业单位参与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研究畜产品市场产销动态和趋势,做好畜牧业产、供、销的全程服务工作;负责畜牧业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监督。
(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负责全市畜禽疫病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指导全市动物检疫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卫生监督,兽药、饲料、添加剂、牧草种籽的检验、监测;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做好药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直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畜牧事业费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纪委(监察室)。
(一)办公室(防治牲畜"五号病"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负责文档、调研、会务、信访、保卫、机要、保密、提案(议案)、后勤、图书资料、接待、固定资产管理、机关财务等日常工作;协助"防五"工作;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报告、预决算;编制申报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畜牧业商品基地项目;负责畜牧业外资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工、青、妇工作。负责畜牧业科技项目的立项,组织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研究,拟定畜牧业产品质量标准;负责畜牧业科技成果的奖励申报工作;负责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的考核、考察、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行业协会和学会。
(三)畜牧业管理科(政策法规室)
参与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起草畜牧业工作综合性材料,负责畜牧业生产、市场信息的调查研究及分析;办好畜牧业综合试点和试验示范样板;负责全市畜牧系统信息工作和统计工作管理;拟定并指导实施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措施;负责畜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项目编制并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全市畜牧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畜牧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执法复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种畜禽管理的法规及实施办法,指导种畜(禽)场和畜牧企业的生产及技术管理;负责兽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四)饲料科(挂饲料工业办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法规及实施办法,制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饲料工业发展及生产经营管理;指导饲料科研、试验、示范及推广;负责全市饲料监测和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饲料生产许可证及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等业务工作。
(五)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局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畜牧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1名副局长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名,总畜牧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