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机构职能

2002年01月11日

  (四)规划财务科

  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市级卫生财务预算、决算并负责市级卫生经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卫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对医疗卫生单位执行物价政策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卫生装备的国家标准;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我市的立项与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五)医政科

  负责全市医政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注册登记,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服务市场;对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依法组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依法监督管理全市献血及输血工作,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市临床检验和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医疗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重大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医疗广告;协助政府组织对重大灾害和重大意外人员伤亡事件的医疗急救工作;组织卫生下乡、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征兵体检、义诊咨询等社会性、公益性医疗服务活动。

  (六)疾病控制科(挂市委、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病办">牌子)

  拟订实施全市传染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疾病及学生常见病等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根据全省监督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统计、报告、发布疫情;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国际合作项目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的防治、监测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区开展地方病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

  (七)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制订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指导全市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的业务工作;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农村基层及城镇社区卫生组织建设的指导管理。

  (八)中医管理科(对外使用十堰市中医管理局名称)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医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中医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负责中医机构的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许可制度;负责组织中医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组织拟定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全市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并组织实施。

  (九)卫生法制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行政管理;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事务管理、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对涉及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项目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负责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对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稽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负责全市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指导和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

  (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制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和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负责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十一)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简称"市红会办")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上级红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各项红十字会活动,承担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工作。

  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具体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局机关定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爱卫办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0名(正科11名,副科9名)。

  另核定机关单列事业编制7名,其中:档案管理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

  单列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