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设置十堰市水利水电局。市水利水电局是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水电局承担。
2、原由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水电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水电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市水利水电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能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三)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县(市、区)之间的水事纠纷。
(四)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湖泊。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六)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七)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计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八)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九)管理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工作,负责全市灌区的归口管理,并组织中小型灌区的建设及管理。
(十)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管理全市地方水电站及其小电网,负责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水面开发和水产养殖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渔业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渔港、水域的港船安全秩序的监督管理。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水利水电水产的财务政策及信贷、价格等经济调控措施,经批准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水电水产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五)负责管理全市水利水电水产科技、教育、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利水产队伍的建设。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水电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保卫、重大会议组织、新闻宣传、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水电、房屋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人事劳动科
承办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管理本行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水利水电水产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本行业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根据十编发[2001]40号文件精神,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水电水产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流域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相应的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审查专业规划;负责重点水利水电水产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核报批;归口管理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水电水产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研究和制订全市水利水电水产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组织筹措水利水电水产建设资金,负责水利规费收费的使用管理;编制水利水电水产资金计划,审查编报水利水电水产事业经费预算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水利水电水产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局机关财务工作。
(四)水政科
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市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
(六)建设科
对全市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组织和协调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组织研究解决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规范、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验收工作;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七)水利科
负责全市农田水利、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工作;负责全市河道、水库行业管理,制订管理规程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水库工程加固、续建配套规划和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注册登记、蓄水鉴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建设和灌区建设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负责项目初审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节水工作。
(八)水土保持科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