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设置十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管理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法学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干部任免及警务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司法局正副职领导干部。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等材料的起草;负责对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事项及督办;负责文档、保密、信访、接待、车辆、文印、会务等行政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
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管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承办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三)律师公证管理科
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律师机构和律师工作,负责全市律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工作和律师资格撤销的申报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工作;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理;负责全市公证员资格考试及公证员资格授予的申报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
指导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法规教育科
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法学教育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六)财务装备科
管理机关财务,负责资金筹集和报帐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计划。
(七)劳教科
指导市劳教所的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市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指导劳教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八)政治部(内设干部警务科、组织宣传科、离退休干部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警务工作;配合编制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立功、表彰工作;承办系统内的普法、精神文明建设、政治理论教育、岗位培训、干部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
纪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直属部门
保留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副县级)、湖北堰衡律师事务所。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专项行政编制91名(不含劳教所),其中:
(一)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29名(正科13名,副科16名);
(二)公证处行政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法律援助中心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148"法律服务中心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五)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县级);
(六)湖北堰衡律师事务所编制3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