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

2002年01月11日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文件精神,设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十堰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调查分析我市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散居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对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开发工作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六)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部门干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工作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八)对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民族乡的联系;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正确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局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民族宗教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协助办理有关宗教团体涉外事务。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外事、人事、劳资、财务、通讯、行政事务和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后勤工作;负责组织、接待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事宜;完善工作制度、起草局机关的重要文件。

  (二)民族事务科

  负责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民族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条款的拟定、宣传、执行和监督;参与研究制订民族乡的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乡、村的扶贫开发、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办理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宜,调解民族纠纷、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民族乡、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负责对民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研究、指导、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负责收集、处理涉及到民族方面的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三)宗教事务科

  负责全市佛教、基督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研究宗教的历史和现状,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与管理,负责研究并起草地方性宗教方面的法规的贯彻实施办法、细则等工作的拟定;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开展友好交往;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负责全市宗教场所的年检,负责收集宗教方面的信息,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科3名、副科1名)。

  另核定机关单列事业编制1名(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