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机构职能

2002年02月04日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市有关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福利院建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策建设;制订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拟定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法规;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高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市)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县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主管流浪乞讨人员及流动人口中"三无"(指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拟定地方性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及办法;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九)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各地军休所的财务使用执行情况;协调军队与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纪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正科11名,副科8名)。

  另核定机关单列事业编制4名(工勤编制)。

  五、单列机构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