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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机构职能

2002年02月04日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设置十堰市民政局。十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老龄工作。

  4、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将对市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区建设中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咨询服务、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市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全市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和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上报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八)负责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拨和市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险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市、州、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市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二)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落实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市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四)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十六)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有关县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八)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九)承办市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局设11个行政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调研,结合十堰实际,拟定民政行政规章的具体实施办法;督办业务科室受理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市民政系统普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在业务科室配合下,依法受理与民政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厅委托对全市性社团设在我市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对外省人在我市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按照国务院〔2001〕63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