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精神,设置十堰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是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将原由水利局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2、将原划归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承担的城区山林管理职能,改为委托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城区(八个街办辖区)山林,木材采伐和征占林地,由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审查,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由市林业局承办。
(二)下放的职能
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局直事业单位承担。
2、将木、竹经营、加工、运输办证工作交给局直事业单位承担。
3、将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交给局直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2、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3、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4、协调森工企业(股份)与有关部门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5、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国有苗圃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和市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管理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承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产业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基本建设。
(八)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组织全市林业专业人员培训。
(九)负责管理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直属森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十)组织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申报,拟定各项工程的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执行;负责承办市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组织起草局机关的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掌握全市林业工作动态和机关工作动态;组织指导林业宣传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制订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直属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对各单位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局机关职工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办理直属单位党总支、支部组成人员任免和审批新建直属党组织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评议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培训、职称改革、劳动工资、技师评审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协调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计划与资金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林业政策性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统计、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植树造林科
贯彻执行有关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组织、指导以植树造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林木种苗及各类林业基地项目建设和管理,对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集体林场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森林资源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区划、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审核下达和监督全市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监督管理木材、竹类及其制品的运输;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业行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归口管理全市林业法制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负责市内濒危物种进出境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森林公安科(挂十堰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林业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公安、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查处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珍惜植物资源的案件,掌握国有林场的社会治安情况,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干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公安警衔、警械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