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2002年04月01日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精神,设置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l、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市实际,拟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中介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企业在辖区内招用人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市外、境外在本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制定本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指导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价格;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评审工作。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审查认定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一)制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经济非经济组织职工的退休政策;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办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非经济组织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

  (十二)制定城乡劳动管理所和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开发利用全市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档案。

  (十五)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汇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承担局信访工作。

  负责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局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办理市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人事的录用任免考核等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出国的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具体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规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及监督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劳动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内有关法律事务;综合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调整及年审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并指导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法律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