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设置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查、监督管理职能划出交由市质量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市环保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县(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市级环境状况公报。
(三)监督全市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调查处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和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自然生态环境考核;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
(六)组织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全市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以及各县(市)环保目标考核。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环保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与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全市环境网络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县(市、区)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环保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保密、保卫、档案、信访、值班、秘书事务、接待联络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政治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件的督办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环保史志编辑和局年鉴编撰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科技标准科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编制机关、直属单位经费预算;负责国有资产和排污费使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完成报表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保科研成果;制定地方环保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参与环保产业政策制定;负责环境保护的质量监督和环境标志管理。
(三)污染控制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措施;组织排污收费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管理制度;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承办可用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稽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监督管理与法制科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工作;组织起草、拟定、清理环保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督促、检查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环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内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环保法律咨询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议案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工作;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负责指导全市环保系统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全局工、青、妇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正科级6名,副科级2名)。
另核定局机关单列事业编制2名(工勤人员)。
单列机构: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