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机构职能

2002年02月04日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4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发〔2001〕20号),设置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职能。

  3、原市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资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市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水电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国家、省、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矿产勘查等事务性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整理与复垦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局直属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依法征收和规范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检查使用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的调研。

  (三)耕地保护规划科

  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系统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证书年审工作;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抵押和权属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拍卖;进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指导、督促闲置土地收购、储备;审核、指导土地市场运作;做好地价评估备案登记工作和集体土地流转调研管理工作。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本市采矿权设置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的转让管理;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参与查处违法采矿行为,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地质环境科

  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批;负责地勘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监督管理。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考察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干部培训工作。

  (十)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0名,副科8名)。局机关单列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1、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其副职任免要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