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凡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将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特编制《十堰市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十堰市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十堰市经济委员会网站(网址www.jw.shiyan.gov.cn)查阅,也可直接到市经委办公室现场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形式,同时还采取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经济委员会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十堰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十堰市柳林路15号308室(邮政编码,442000);
办公时间:9:00-11:00,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9-8111676
传真号码:0719-8111670
电子信箱:hbsyjwbgs@163.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首先要求填写《十堰市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⑴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发送至hbsyjwbgs@163.com。
⑵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市经委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还应配合本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四)申请处理
⑴审查。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预以登记并出具回执。
⑶答复。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经委网站主任信箱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经济委员会纪检监察室投诉。
投诉电话:0719-8111675
电子信箱:hbsyjwjw@126.com
投诉单位及地址:十堰市经济委员会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442000)。
附:一、十堰市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十堰市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执照信息 |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
||||||
|
联系地址 |
|||||||
|
电子邮箱 |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
申请时间 |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
|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