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廉政制度、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六个不准”纪律的通知
十人党字[2003] 6 号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提高服务质量,严肃工作生活纪律,进一步树立人事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要求和全市人事系统“争先创优”活动的精神,特重申六条纪律规定:
一、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二、不准违规收费和人情收费;
三、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不准在工作期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六、不准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办私事。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由局纪检监察室给予诫免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全局;第二次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接受为期半年的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60%的工资,待岗期满,视表现情况再作处理。对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的,罚吃请人1000元;对违规乱收费的,罚当事人同等数额的处罚金;对在工作期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罚当事人100元。所有罚款均从当事人本月的工资中扣除。
为使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局监察室将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同时,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对举报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的,奖励1000元;对举报违规乱收费的,违规金额在百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现金100元;违规金额在百元以上的,奖励同等数额的现金;对举报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奖给举报人一百元奖金。举报电话:8650721。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市人事局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市人事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领导成员分工、联系方式;
2、各科室、中心工作职责、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3、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
4、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对象、程序、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
5、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的政策、条件、程序和结果;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收、调配的办理结果;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条件和结果;
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能力测试成绩及评审结果;
8、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报名条件、程序和考试考核的结果;
9、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工资、津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
10、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及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件和办事结果;
11、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各级政府津贴人员和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2、办理因公出国政审、专技人员家属子女“农转非”的条件、程序和审批结果;
13、办理农林水一线人员浮动工资及“浮转固”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办理山区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14、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15、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和仲裁决定;
16、人事代理的范围、条件和办事程序;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的规定和要求;职业介绍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17、其他有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人事政策、法规;
1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用途、标准和依据。
第五条 向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公开的内容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任)的计划、条件;
2、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比例、审批程序和结果;
3、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及结果的审批意见;
4、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年度计划、在职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职务职数;
6、军转安置任务和基本要求;
7、查阅干部档案的手续要求和程序;
8、其他事项。
第三章 程序与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由有关业务科室、中心提出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和保存期限;
2、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有关科室、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登录互联网“十堰人事网站”、登录电子触摸屏和局域网;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宣传报道;在社会上组织公众咨询活动。
2、向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公开的内容,通过制发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登录局域网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以方便群众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标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根据工作的变化发展,随时对公开的内容进行撤销、更换、补充和修改,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科室、中心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科室、中心政务公开的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选先进科室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聘请党风廉政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有关科室、中心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督办检查工作,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省人事厅及本局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机关及本局的决定和要求开展,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全市人事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省人事厅、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人事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省人事厅、市委、市政府关于人事工作的指示部署,有关领导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的落实情况。
(三)全市人事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情况。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突出的重、难、热点问题的答复、办理。
(七)全年人事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局机关各科室季度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计划。
(八)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九)领导直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办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交办督查原则。督办检查组应根据领导批示,按照领导意图,以督办、催办、检查、综合、协调、反馈情况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各科室(中心)应严格按照人事政策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汇报情况,不搞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督办检查工作,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保证各项政策、决定、制度和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件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全年人事工作任务(要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落实和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检查督办。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办;对规章制度的执行,经常督办。
(三)报告反馈。各科室、中心对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规章制度和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应按时向督查组或交办人报告反馈,督查组负责有关情况的综合通报。
(四)情况通报。每年年终督查组对全年的督查事项进行总结通报。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事项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主办科室(中心)的职责
(一)各科室(中心)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
(二)凡是内容、时限等有明确的要求的事项,承办科室(中心)应按要求办理并向有关领导和督查组报告完成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说明原因。
(三)需要两个以上科室(中心)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交办人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科室应及时提请交办人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科室向交办人书面报告反馈。
(四)承办科室对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时办理和及时反馈报告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承办人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违纪、违规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督办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督办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督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及公道正派的同志负责督办检查工作。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