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5、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6、收费标准:鄂政办发 [2003]12号(40元/件)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7)、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3) 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4)民政部门做出决定,同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建设经营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的许可
(一)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许可
2、许可依据: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地民政局审核同意;
(3)省民政厅批准。
5、许可时限:所在地民政局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民政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建设公墓可行性报告;
(3) 公墓总体规划图;
(4) 城市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规划土地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
2、许可依据: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1)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2)举行听证;
(3)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按有关程序办理环保、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报市民政局备案。
5、许可时限:
6、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可行性报告;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有关问题的请示。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
2、许可依据: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建设部门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3)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
(4)报市民政局备案。
5、许可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含听证等所需时间)。
6、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部门书面申请;
(2)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可行性报告;
(3)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总体规划图;
(4)当地政府意见;
(5)城市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土地规划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2.2行政审批
三、政策法规
法规依据见行政许可、审批表内。
四、规划计划
十堰市民政局"十一五"发展规划(十民政发[2004]35号)
《2006年全市民政工作情况及2007年工作思路》
五、业务工作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调研,结合十堰实际,拟定民政行政规章的具体实施办法;督办业务科室受理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市民政系统普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在业务科室配合下,依法受理与民政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办公电话:8117198;负责人:汤真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厅委托对全市性社团设在我市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对外省人在我市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按照国务院〔2001〕 63 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8117122;负责人:王丽秀;
(三)优抚科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办公电话:8117101;负责人:随军;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8117109;负责人: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