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十堰市民政局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班子成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带头贯彻执行局党委的决定、决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基层民政工作者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发扬"务实、勤政、廉洁、高效"的"孺子牛"精神,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改革创新,全心全意为民政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十堰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和局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8十堰市民政局廉政工作制度:
(一)遵守政治纪律。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和执行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市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强化组织观念,树正气、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
(二)严肃工作纪律。遵循办事规则、工作程序和职业规范;坚持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热情服务、平等待人;坚守工作岗位,严格上下班制度,严禁串岗、脱岗和迟到早退。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和循私舞弊。
(三)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开拓创新、公正务实、廉洁高效的原则,增强时效观念,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倡导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办事情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日常事抓紧办。对敷衍塞责或无故拖延甚至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抓好廉政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检查监督制度。搞好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折不扣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培养机关干部遵纪守法、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理念,树立良好的民政干部社会形象。
(五)情系人民群众。努力做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以民为本办实事。深入基层,体恤民情;调查研究,轻车简从;工作创新,让利于民。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抓好行风建设,促进民政行风根本好转。
(六)坚持"十个不准"。
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淫秽活动;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接待,超标准消费;
不准超标准购买、使用小汽车;
不准搞文山会海;
不准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民政形象;
不准制造、传播小道消息;
不准搞"小集团"主义,拉帮结派,闹不团结;
不准以权谋私,牟取不当利益;
不准漠视、冷落、体罚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
1.9网上咨询投诉信箱:sy_bgs@hbmzt.gov.cn
二、行政许可、审批
2.1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许可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备;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
(3)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民政部门做出批准筹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4)民政部门审查、登记。
5、许可期限:民政部门自收到筹备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自收到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材料后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成立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收费标准:鄂价费字[1996]324号(90元/件)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登记申请书。(完成筹备工作后提交);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请变更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5、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6、收费标准:鄂价费字[1996]324号(40元/件)
7、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5)、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7)、将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证。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2) 社会团体进行清算;
(3) 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4) 民政部门做出决定,同时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5、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依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4、许可程序:
(1)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4)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5)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5、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收费标准:鄂价费字[2001]37号(100元/件)
7、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