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许可项目:交通项目核准、备案的初审
执法依据:核准按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交通运输部分。
执法机构:交通科
执法程序:
①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申请办理;
②受理、审查、决定。
12、许可项目:农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初审
执法依据:核准按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农业水利部分。
执法机构:农业科
执法程序:
①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申请办理;
②受理、审查、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处罚项目: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
执法机构:投资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2、处罚项目:违反规定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执法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
执法机构:外经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3、处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骗取项目批准
执法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执法机构:外资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4、处罚项目:项目申请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执法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执法机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相关科室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5、处罚项目:项目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执法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执法机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相关科室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6、处罚项目: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高新技术与装备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7、处罚项目: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执法依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8、处罚项目:企业自身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
执法依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二)企业自身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有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9、处罚项目:工程项目违法不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
执法依据:
①《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的","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五条"距燃煤电厂、煤矿及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50公里运距内的筑路、筑港、回填等工程项目,应当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
执法机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10、处罚项目:实心粘土砖厂违法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炭、煤矸石
执法依据:
①《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炭、煤矸石的","有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六条"鼓励生产和使用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20公里范围内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对生产工艺限期改造,掺用粉煤灰、煤矸石。限制使用粘土砖作框架式结构建筑的填充材料"。
执法机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
11、处罚项目: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或者在评价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评审款经通过而擅自立项和动工建设
执法依据:《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建设","(四)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或者在评价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评审未经通过而擅自立项和动工建设的"。
执法机构:区划办
执法程序:
①发现违法线索;
②调查取证;
③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④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