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06﹞4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6年12月07日 来源:市政府办
十政发〔2006〕4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湖北省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鄂发〔2005〕15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十政发〔1997〕55号)、《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十政发〔1998〕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市场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0〕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十政办发〔1997〕19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1〕175号)等5份文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 法规 文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