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06﹞5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通告

2006年01月20日  来源:市政府办

十政发〔2006〕5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销售网点。严禁在国道、省道和城市规划区主干道、居民生活区、集贸市场及人口稠密区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摆摊设点,严禁零售点超量、超品种经营。

  二、严格购销渠道。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门店)必须从我市已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从事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严禁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跨区进货。

  三、严格持证经营。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必须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举办烟火晚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证在具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机构采购。

  四、十堰城区实行定时、定点燃放。城市市民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十五、十六四天内,在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地点定为,东部集中在韩家沟至白浪沿河边、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二厂俱乐部广场、东风汽车公司锻造厂足球厂;西部集中在张湾青年广场、东风汽车公司车身厂俱乐部门前、东风汽车公司铸造厂篮球厂、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一厂俱乐部门前、神定河上游河边;北部集中在东风轮胎厂俱乐部广场、神定河下游河边;中部集中在白二河六堰至十堰两侧河床上。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8667323 8119575。

  六、违反本通告的要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通告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0印发

共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