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06〕1号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按照构建“和谐十堰”的要求,建立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组织网络化、城乡一体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和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不同的方面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和支持。
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要与整个社会保障有机结合,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弱势群体,采取不同程度的社会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
公开公平,管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救助对象、条件、内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切实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坚持面向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量力而行,实行低标准起步,小范围试点,全方位覆盖,分步骤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作有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城市“三无对象”、重残家庭、夫妻双下岗且需供养无收入的高龄老人的特殊对象给予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进退机制,推行限期保障办法,鼓励引导就业,做到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要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建立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符合农村特困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实施定期定量救助。要坚持“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农村特困救助工作程序,建立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制度,确保特困救助对象进出顺畅,实行分类救助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推进”的原则,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三)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巩固“福星工程”建设成果,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农村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愿意在福利院供养的五保老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要着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福利院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农村福利院管理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好五保供养经费,按省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足额落实到位,同时,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按照集中供养对象人平0.3亩耕地和1亩山林的标准,划拨福利院生产经营基地,增强发展后劲。
(四)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市、县、乡三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地方救灾资金,以保证灾后灾民生产生活应急所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民政部门要严格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调度资金,做到及时拨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的跟踪审计,确保不出问题。
(五)建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患大病、医疗费用明显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城镇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含特困优抚对象)、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民政部门审定因患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采取个人申请、村(居)民代表评议、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财政部门监督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体制。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是指救助对象患有急性脑中风、重型颅脑损伤、上下肢骨折、脊柱和骨盆骨折、慢性肾衰竭或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急腹症、恶性肿瘤及其他经县级政府审定的特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是重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当年支付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捐赠、优惠后,超过1000元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30%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二是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五保对象、特困对象(含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三是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和措施。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可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和优惠。医疗救助所需资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六)建立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文件精神,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证》、《农村特困户救济证》、《残疾军人证》、《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城镇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含特困优抚对象)以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子女就学费用明显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一定的救助。市、县两级要建立专项教育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预算投入;二是组织动员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资;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定向或结对救助,吸纳社会资金。教育救助的方式和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中小学中,对未成年的“三无”、“五保”对象由教育部门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含特困优抚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2)各类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作为助学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学杂费减免;(3)高等教育阶段,在享受国家及学校优惠减免的前提下,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向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其家庭困难情况按每生1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第一学年的学杂费。若还有困难的可申请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