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07﹞9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2007年07月30日  来源:市政府办


十政办发〔2007〕9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十堰市及所属的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4〕4号文)精神,现就在十堰城区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十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白浪街道办事处(不含罗家河村)、武当街道办事处(不含大庙村、纸坊村)、二堰街道办事处(不含百二河村)、五堰街道办事处、汉江街道办事处(不含龙潭沟村、水堤沟村、柳河村、凤凰沟村、茅坪村)、车城街道办事处、红卫街道办事处、花果街道办事处(不含蔡家村、桃子村)等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三、减免范围。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交、供排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十堰市城区范围内为50元/平方米。

五、征收单位和征收管理。市政府授权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建委等单位协助,征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征收经费为3%,其中地税1.5%,建委1.5%(含票据工本费),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市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年终进行专项检查。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征后,与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汽、热、道路及其它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基础设施 费用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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