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07﹞7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06月26日  来源:市政府办

十政办发〔2007〕7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要求,我市建委、经委、环保局、发改委分别制订了城市污水处理、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和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城市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市 建 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文件),加快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就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以预防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技术措施为重点,对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近远期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2、坚持突出近期、远近结合原则。突出抓好列入《规划》近期项目建设,同时,谋划开展远期(相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启动建设。

3、坚持突出目标、确保运行原则。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采用低消耗、高效率、易维护的工艺技术措施,确保近期项目“建得好、运行好”,持续发挥项目建设效果。

4、坚持突出预防、防治兼顾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建设好列入《规划》项目的同时,全面落实地方“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染防治、生态建设目标和措施。

二、确定工作目标,把握工作重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及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二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三是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四是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

水污染防治是我市“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5%。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要进一步把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水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建设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抓好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科学论证,防止建设规模过大和超标准建设。二是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已列入国家、省和市治污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要抓紧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新建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要坚持配套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的,要力争2007年年底前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三是要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下问题。要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污水量,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目前,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根据省建设厅的要求,从明年起,将以设市城市为重点,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将设施建设进度慢、设施运行状况不佳以及规划项目实施情况不好的地方予以通报。

(二)加强对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的运营监管。要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监审,抓好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要建立污水、垃圾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各地要明确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监管部门,落实相应责任。要严格实行城镇排水许可制度,防止私接乱排,保障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三)全面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配套政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制定有利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配套政策,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和税收等,给予必要扶持和优惠。

(四)开展城市建设环保综合整治,推进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在重点抓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将加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的建设、积极推动大容量环保型公交系统的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的应用,全面推进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三、工作计划及措施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市城区列入《规划》的污水处理项目共有3个,概算总投资4.55亿元,规划建设年限为2006年(实际计划建设年限为2007年)。分别为:

1、升级改造已投入运行的神定河污水处理厂(16.5万m3/日),概算投资1.05亿元;

2、新建位于东部的泗河污水处理厂(近期5万m3/日)和位于西部的犟河污水处理厂(5万m3/日),概算投资均为1.75亿元。

市委、市政府对污水处理项目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目标一致,全力以赴,目前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分别以市排水处为主体,依法组建了项目法人。污水处理项目以十堰市污水处理厂为项目法人,并组织专班,加快工作;二是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上述3个项目的初步选址已基本确定,部分项目已委托可行性研究、启动环评、初步设计等有关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计划在2007年底前完成;三是多方争取项目资金。在组建项目法人、开展前期工作的同时,配合市发改委正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二)工作措施

为加快工作进度,采取以下措施:

1、统筹兼顾,实施目标管理

根据《规划》要求,制定了详细、科学实施方案,自2007年起,全面启动水污染防治项目,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2、科学运作,分阶段实施

(1)项目准备阶段(2007年2月—2007年8月),力争年底全面启动前期工作;

(2)项目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10年5月)。

①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近期启动,2008年5月前完成)

目前,市政府成立专班,已组织中南市政设计院、云南庆中科技公司、北京碧水源公司分别进行改造方案设计,目前正在进行改造方案优选和下一步技术论证工作。

②东部泗河污水处理厂(2007年5月前启动,2009年5月前建成运行)

厂址初步选定在马家河和茅塔河汇合处——即泗水河起点的鸳鸯寺。已于2007年3月16日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抽调专人全力配合编制单位搜集地质、水利水电、规划、水文、环保等有关资料,目前已完成90%以上资料搜集工作;泗河建厂河段的水面线设计也已委托十堰市水电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对配套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进行了实地踏勘,沿河排污口的调查也正在进行。按合同约定,可研报告将在5月15日之前完成,随后向湖北省发改委申报评审。待可研批复后立即进行征地和项目初步设计的招标等工作,确保2007年底前开工建设。

③西部犟河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5月前建成运行)

西部犟河污水处理厂厂址规划选定在花果和黄龙之间,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④丹江口市坝上污水处理厂(与坝下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确保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并上报评审,200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⑤丹江口市第一造纸厂搬迁污水治理,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2007年5月25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2007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上报评审工作,200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⑥郧县2007年筹建污水处理厂,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09年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2010年不低于70%。

⑦房县“十一五”期间,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必须建好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房屋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分年度目标为:2007年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建制镇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乡集镇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⑧竹山县根据预测结果,建污水厂规模确定为3万m3/d。按照有关的要求,对污水处理治理建设项目制定详细的进度安排,首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2007年4月底完成建设场地的拆迁征地和三通一平工作;

2007年5月主体工程开工;

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为施工期;

2008年6月——2009年10月完成试运行、验收工作;

2009年11月投入运行。

⑨郧西县2007年底,委托编制完成项目可研、环评、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并通过省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的评审批复,争取到国债资金,在此基础上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

利用争取的国债资金在县城区建设一座近期日处理3万吨,远期日处理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力争2008年建成并试运行。

⑩竹溪县2007年8月,城镇污水厂动工建设,争取2009年建成,“十一五”期间,全县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3、突出重点,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项目推进。建立进度上报制度:要求各责任单位每月书面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例会制度:要求各项目责任单位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水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协调项目推进情况;建立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目标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十堰市城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每月检查、统计、通报一次,以加强督促落实。

二是强化科学规范意识,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时限,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组建、确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论证、建设和运行;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可研和设计单位,以“占地少、投资省、运行费用低”为原则,优化比选,精心设计,科学论证,严把选址、工艺技术和设备选择关,确保治污设施达到“建得好、运行好”的目标。

三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强化项目可研、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管理、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4、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及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精神,本着“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是依据湖北省2000年9月以鄂价能交字〔2000〕297号文件批复的,标准为0.25元/M3。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东风汽车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文所属各单位《关于集中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划分了收缴单位,由安技环保部及十堰管理部负责工业污水费的收缴,公司水厂负责生活污水费的收缴。市物价局于2002年8月下发了《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十价重〔2002〕162号),规定城区污水处理费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在自来水价格的基础上加0.25元/立方米,按自来水实际用量计征,由市自来水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水厂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市污水处理厂,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投资的还贷和运行。2003年7月,省物价局鄂价能交函〔2003〕86号文件将我市的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0.4元,市物价局下文自2004年11月10日起执行。2007年3月,省物价局鄂价能交函〔2007〕25号将我市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4元调整为0.8元,拟于2007年10月1日按新标准开征。

5、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

我市已建成的神定河污水处理厂1998年12月立项,2001年11月开工建设(分两期建设),2003年12月主体工程竣工,2006年10月张湾河二期配套管网建设完工。该厂概算总投资2.76亿元,已完成投资2.32亿元(无偿国债4700万元,国债转贷6000万元,开行贷款8700万元,地方配套3815万元),设计处理能力16.5万吨/日,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排放标准为城镇二级(2006年国家规定提高到一级A)。2002年一期工程竣工后开始试运行,2006年1月1日以后,日处理5.5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全天候运行,实际运行天数达356天,并安装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监测联网。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建成和即将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项目运转正常。

6、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在即将推进的3个项目建设中,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企业化管理,充分论证BT、BOT、代建制等建设方式的优劣,优化比选,确保项目建设及运营“建得好、运行好”。


十堰市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 经 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的统一部署,为促进我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订全市小火电机组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我市目前小火电情况

十堰市现有小火电厂两座,十堰市热电厂、东风公司热电厂(自备电厂)1.2*2、5*3,共五台17.4万千瓦机组,年发电量近10亿千瓦时,两热电厂均属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综合利用企业。

(二)关停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我市到2010年底关停2台机组,共10万千瓦,即东风公司热电厂5*2机组。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2009年底前关停l台机组5万千瓦,2010年底前再关停l台机组5万千瓦。

(三)关停工作原则

1、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上网计划,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等综合措施,依法依规关闭。

2、实行新上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严格挂钩的原则,严格执行“上大关小”政策。

3、坚持和谐发展,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结合十堰电力供需情况和电网输送能力以及电网技术许可程度循序渐进,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4、实行发电企业业主为主体,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下半年,完成对初步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的所有制关系、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人员结构等详细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制订关停方案。2008年3月前,关停发电企业与市政府共同拟定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等问题,并将意见和方案上报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审定。

(三)组织实施。一是积极帮助关停发电企业做好新建、扩建机组项目申报立项工作,二是按计划组织关停。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的方式,再替代新、扩建大型电源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关停容量,新旧厂(机组)要签订容量替代协议。

(二)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厂应实施在线监剥,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提出限期整改或关停意见。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排放不达标机组名单,进一步采取综合限制措施。

(三)通过省关停工作专班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在役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及机组实施定期复查,不属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的机组一律逐步关停。

(四)严格小火电机组电价管理。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五)加大关停计划执行力度。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机组,电力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对我市机组实施关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二)发电企业是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各市政府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十堰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 环 保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解决我市小造纸生产企业污染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并结合前一阶段的调查摸底,特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推进全市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二)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

(三)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四)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五)属于关停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期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采取停水停电、拆除相关生产设施,销毁关键生产设备等措施停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六)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整治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制定整治方案阶段。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监督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已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对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要立即取缔;4月底前,各地环保部门对所有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2万吨/年规模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关停。2009年底前,对仍未实现达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组织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关停工作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督查。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加强对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对未按时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市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的核准、审批,直至完成关停任务。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政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辖区关停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堰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 发 改 委

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水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我市水泥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鄂政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全市水泥企业的基本现状

全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15家,除1家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外,其余均为立窑水泥企业,其中丹江口市2家、郧县4家、房县2家、竹山2家、竹溪1家、城区3家(含2家粉磨站)、郧西1家。全市共有熟料生产能力215万吨/年,水泥总产能为290万吨/年,粉磨线2条。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能100万吨/年,占水泥总量的34.4%。从生产规模上看,除一家企业具有1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外,其余均属50万吨以下立窑生产的普通水泥,其中规模在10万吨以下4家,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含20万吨)5家,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3家。

二、小水泥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

2、坚持技术进步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升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效益、高质量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为重点、促进立窑生产企业工艺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改造。

3、坚持循序渐进工作原则,抓好小水泥整治。做好水泥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等配套条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在稳定中抓好整治。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以前依法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2006年的27.8%增加到2010年的80%以上;力争新型干法水泥产能控制在400万吨左右,立窑产能逐步消减到100万吨;鼓励20万吨以下立窑企业转产水泥粉磨站。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以前,关停10万吨以下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立窑水泥企业。关停企业4家。主要包括:房县进发水泥有限公司、郧西双柏水泥有限公司、湖北太和水泥丹赵路水泥厂、竹山欣龙水泥有限公司。

2、2008年底以前,按照等量淘汰原则,在竣工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区域内依法关停15万吨以下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立窑水泥企业。关停企业4家,包括湖北银桥武阳水泥厂、房县陵川水泥厂、竹溪楚秦水泥有限公司、竹山康华建材有限公司。同时对市内、南水北调水源区环保不达标的立窑企业进行停产改造。停产改造企业4家,包括湖北太和水泥有限公司、郧县汉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天马崖水泥有限公司、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

3、2010年底以前,关停产能20万吨及其以下、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立窑企业。关停企业为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底,由各县市区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核实水泥生产企业的债务、债权及生产现状,确定关停取缔的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市属企业由市建材行业促进中心负责),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

(二)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关停对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小水泥整治责任状。

(三)监督实施阶段。以县市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为责任单位,从2007年6月起至2010年底,依法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底进行第一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到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对不达环保排放标准、质量不达标、安全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不准发放相关许可证,确保属于关停范围的小水泥企业按期关停。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滥作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集中销毁淘汰落后设备。关停企业的主要设备要拆离生产线,关键设备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处理,企业不得私自转移、转让或出租、出售。违者给予严肃处罚。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2007年4月起严禁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项目审批。新建干法水泥项目严格执行等量淘汰的原则。

(四)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由于水泥结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小水泥整治工作专班,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安监局、市建材行业促进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小水泥整治工作有序、稳定的开展。

主题词:环保 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120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要求,我市建委、经委、环保局、发改委分别制订了城市污水处理、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和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城市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市 建 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文件),加快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就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以预防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技术措施为重点,对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近远期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2、坚持突出近期、远近结合原则。突出抓好列入《规划》近期项目建设,同时,谋划开展远期(相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启动建设。

3、坚持突出目标、确保运行原则。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采用低消耗、高效率、易维护的工艺技术措施,确保近期项目“建得好、运行好”,持续发挥项目建设效果。

4、坚持突出预防、防治兼顾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建设好列入《规划》项目的同时,全面落实地方“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染防治、生态建设目标和措施。

二、确定工作目标,把握工作重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及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二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三是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四是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

水污染防治是我市“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5%。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要进一步把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水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建设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抓好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科学论证,防止建设规模过大和超标准建设。二是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已列入国家、省和市治污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要抓紧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新建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要坚持配套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的,要力争2007年年底前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三是要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下问题。要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污水量,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目前,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根据省建设厅的要求,从明年起,将以设市城市为重点,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将设施建设进度慢、设施运行状况不佳以及规划项目实施情况不好的地方予以通报。

(二)加强对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的运营监管。要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监审,抓好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要建立污水、垃圾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各地要明确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监管部门,落实相应责任。要严格实行城镇排水许可制度,防止私接乱排,保障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三)全面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配套政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制定有利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配套政策,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和税收等,给予必要扶持和优惠。

(四)开展城市建设环保综合整治,推进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在重点抓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将加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的建设、积极推动大容量环保型公交系统的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的应用,全面推进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三、工作计划及措施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市城区列入《规划》的污水处理项目共有3个,概算总投资4.55亿元,规划建设年限为2006年(实际计划建设年限为2007年)。分别为:

1、升级改造已投入运行的神定河污水处理厂(16.5万m3/日),概算投资1.05亿元;

2、新建位于东部的泗河污水处理厂(近期5万m3/日)和位于西部的犟河污水处理厂(5万m3/日),概算投资均为1.75亿元。

市委、市政府对污水处理项目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目标一致,全力以赴,目前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分别以市排水处为主体,依法组建了项目法人。污水处理项目以十堰市污水处理厂为项目法人,并组织专班,加快工作;二是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上述3个项目的初步选址已基本确定,部分项目已委托可行性研究、启动环评、初步设计等有关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计划在2007年底前完成;三是多方争取项目资金。在组建项目法人、开展前期工作的同时,配合市发改委正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二)工作措施

为加快工作进度,采取以下措施:

1、统筹兼顾,实施目标管理

根据《规划》要求,制定了详细、科学实施方案,自2007年起,全面启动水污染防治项目,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2、科学运作,分阶段实施

(1)项目准备阶段(2007年2月—2007年8月),力争年底全面启动前期工作;

(2)项目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10年5月)。

①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近期启动,2008年5月前完成)

目前,市政府成立专班,已组织中南市政设计院、云南庆中科技公司、北京碧水源公司分别进行改造方案设计,目前正在进行改造方案优选和下一步技术论证工作。

②东部泗河污水处理厂(2007年5月前启动,2009年5月前建成运行)

厂址初步选定在马家河和茅塔河汇合处——即泗水河起点的鸳鸯寺。已于2007年3月16日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抽调专人全力配合编制单位搜集地质、水利水电、规划、水文、环保等有关资料,目前已完成90%以上资料搜集工作;泗河建厂河段的水面线设计也已委托十堰市水电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对配套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进行了实地踏勘,沿河排污口的调查也正在进行。按合同约定,可研报告将在5月15日之前完成,随后向湖北省发改委申报评审。待可研批复后立即进行征地和项目初步设计的招标等工作,确保2007年底前开工建设。

③西部犟河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5月前建成运行)

西部犟河污水处理厂厂址规划选定在花果和黄龙之间,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④丹江口市坝上污水处理厂(与坝下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确保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并上报评审,200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⑤丹江口市第一造纸厂搬迁污水治理,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2007年5月25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2007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上报评审工作,200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⑥郧县2007年筹建污水处理厂,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09年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2010年不低于70%。

⑦房县“十一五”期间,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必须建好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房屋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分年度目标为:2007年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建制镇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乡集镇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⑧竹山县根据预测结果,建污水厂规模确定为3万m3/d。按照有关的要求,对污水处理治理建设项目制定详细的进度安排,首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2007年4月底完成建设场地的拆迁征地和三通一平工作;

2007年5月主体工程开工;

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为施工期;

2008年6月——2009年10月完成试运行、验收工作;

2009年11月投入运行。

⑨郧西县2007年底,委托编制完成项目可研、环评、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并通过省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的评审批复,争取到国债资金,在此基础上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

利用争取的国债资金在县城区建设一座近期日处理3万吨,远期日处理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力争2008年建成并试运行。

⑩竹溪县2007年8月,城镇污水厂动工建设,争取2009年建成,“十一五”期间,全县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3、突出重点,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项目推进。建立进度上报制度:要求各责任单位每月书面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例会制度:要求各项目责任单位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水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协调项目推进情况;建立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目标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十堰市城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每月检查、统计、通报一次,以加强督促落实。

二是强化科学规范意识,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时限,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组建、确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论证、建设和运行;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可研和设计单位,以“占地少、投资省、运行费用低”为原则,优化比选,精心设计,科学论证,严把选址、工艺技术和设备选择关,确保治污设施达到“建得好、运行好”的目标。

三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强化项目可研、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项目建设、管理、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4、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及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精神,本着“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是依据湖北省2000年9月以鄂价能交字〔2000〕297号文件批复的,标准为0.25元/M3。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东风汽车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文所属各单位《关于集中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划分了收缴单位,由安技环保部及十堰管理部负责工业污水费的收缴,公司水厂负责生活污水费的收缴。市物价局于2002年8月下发了《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十价重〔2002〕162号),规定城区污水处理费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在自来水价格的基础上加0.25元/立方米,按自来水实际用量计征,由市自来水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水厂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市污水处理厂,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投资的还贷和运行。2003年7月,省物价局鄂价能交函〔2003〕86号文件将我市的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0.4元,市物价局下文自2004年11月10日起执行。2007年3月,省物价局鄂价能交函〔2007〕25号将我市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4元调整为0.8元,拟于2007年10月1日按新标准开征。

5、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

我市已建成的神定河污水处理厂1998年12月立项,2001年11月开工建设(分两期建设),2003年12月主体工程竣工,2006年10月张湾河二期配套管网建设完工。该厂概算总投资2.76亿元,已完成投资2.32亿元(无偿国债4700万元,国债转贷6000万元,开行贷款8700万元,地方配套3815万元),设计处理能力16.5万吨/日,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排放标准为城镇二级(2006年国家规定提高到一级A)。2002年一期工程竣工后开始试运行,2006年1月1日以后,日处理5.5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全天候运行,实际运行天数达356天,并安装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监测联网。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建成和即将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项目运转正常。

6、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在即将推进的3个项目建设中,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企业化管理,充分论证BT、BOT、代建制等建设方式的优劣,优化比选,确保项目建设及运营“建得好、运行好”。


十堰市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 经 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的统一部署,为促进我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订全市小火电机组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我市目前小火电情况

十堰市现有小火电厂两座,十堰市热电厂、东风公司热电厂(自备电厂)1.2*2、5*3,共五台17.4万千瓦机组,年发电量近10亿千瓦时,两热电厂均属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综合利用企业。

(二)关停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我市到2010年底关停2台机组,共10万千瓦,即东风公司热电厂5*2机组。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2009年底前关停l台机组5万千瓦,2010年底前再关停l台机组5万千瓦。

(三)关停工作原则

1、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上网计划,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等综合措施,依法依规关闭。

2、实行新上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严格挂钩的原则,严格执行“上大关小”政策。

3、坚持和谐发展,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结合十堰电力供需情况和电网输送能力以及电网技术许可程度循序渐进,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4、实行发电企业业主为主体,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下半年,完成对初步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的所有制关系、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人员结构等详细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制订关停方案。2008年3月前,关停发电企业与市政府共同拟定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等问题,并将意见和方案上报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审定。

(三)组织实施。一是积极帮助关停发电企业做好新建、扩建机组项目申报立项工作,二是按计划组织关停。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的方式,再替代新、扩建大型电源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关停容量,新旧厂(机组)要签订容量替代协议。

(二)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厂应实施在线监剥,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提出限期整改或关停意见。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排放不达标机组名单,进一步采取综合限制措施。

(三)通过省关停工作专班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在役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及机组实施定期复查,不属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的机组一律逐步关停。

(四)严格小火电机组电价管理。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五)加大关停计划执行力度。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机组,电力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对我市机组实施关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二)发电企业是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各市政府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十堰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 环 保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解决我市小造纸生产企业污染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并结合前一阶段的调查摸底,特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推进全市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二)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

(三)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四)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五)属于关停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期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采取停水停电、拆除相关生产设施,销毁关键生产设备等措施停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六)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整治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制定整治方案阶段。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监督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已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对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要立即取缔;4月底前,各地环保部门对所有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2万吨/年规模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关停。2009年底前,对仍未实现达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将组织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关停工作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督查。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加强对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对未按时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市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的核准、审批,直至完成关停任务。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政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辖区关停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堰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 发 改 委

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水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我市水泥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鄂政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全市水泥企业的基本现状

全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15家,除1家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外,其余均为立窑水泥企业,其中丹江口市2家、郧县4家、房县2家、竹山2家、竹溪1家、城区3家(含2家粉磨站)、郧西1家。全市共有熟料生产能力215万吨/年,水泥总产能为290万吨/年,粉磨线2条。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能100万吨/年,占水泥总量的34.4%。从生产规模上看,除一家企业具有1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外,其余均属50万吨以下立窑生产的普通水泥,其中规模在10万吨以下4家,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含20万吨)5家,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3家。

二、小水泥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

2、坚持技术进步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升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效益、高质量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为重点、促进立窑生产企业工艺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改造。

3、坚持循序渐进工作原则,抓好小水泥整治。做好水泥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等配套条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力争在稳定中抓好整治。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以前依法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2006年的27.8%增加到2010年的80%以上;力争新型干法水泥产能控制在400万吨左右,立窑产能逐步消减到100万吨;鼓励20万吨以下立窑企业转产水泥粉磨站。

(二)主要任务

1、2007年底以前,关停10万吨以下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立窑水泥企业。关停企业4家。主要包括:房县进发水泥有限公司、郧西双柏水泥有限公司、湖北太和水泥丹赵路水泥厂、竹山欣龙水泥有限公司。

2、2008年底以前,按照等量淘汰原则,在竣工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区域内依法关停15万吨以下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立窑水泥企业。关停企业4家,包括湖北银桥武阳水泥厂、房县陵川水泥厂、竹溪楚秦水泥有限公司、竹山康华建材有限公司。同时对市内、南水北调水源区环保不达标的立窑企业进行停产改造。停产改造企业4家,包括湖北太和水泥有限公司、郧县汉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天马崖水泥有限公司、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

3、2010年底以前,关停产能20万吨及其以下、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立窑企业。关停企业为十堰市宏建水泥有限公司。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底,由各县市区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核实水泥生产企业的债务、债权及生产现状,确定关停取缔的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市属企业由市建材行业促进中心负责),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

(二)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关停对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小水泥整治责任状。

(三)监督实施阶段。以县市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为责任单位,从2007年6月起至2010年底,依法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底进行第一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到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对不达环保排放标准、质量不达标、安全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不准发放相关许可证,确保属于关停范围的小水泥企业按期关停。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滥作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集中销毁淘汰落后设备。关停企业的主要设备要拆离生产线,关键设备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处理,企业不得私自转移、转让或出租、出售。违者给予严肃处罚。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2007年4月起严禁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项目审批。新建干法水泥项目严格执行等量淘汰的原则。

(四)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由于水泥结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小水泥整治工作专班,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安监局、市建材行业促进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小水泥整治工作有序、稳定的开展。

主题词:环保 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