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07﹞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政园林局《关于改革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市政府办

十政办发〔2007〕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政园林局《关于改革我市城区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政园林局《关于改革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改革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 见

市物价局 市市政园林局

为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和环卫事业改革,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34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在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每月每户2.4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1.6元。

(三)经营单位

1、零售超市、商业门面、电话厅、书报厅及其他临时摊位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

2、餐饮、酒店、早餐夜市等饮食服务摊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或按每桌每月32元。

3、网吧、影剧院、茶座、歌舞厅、足疗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

4、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

5、车站、码头、停车场、洗车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

6、农贸市场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

7、工业品市场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

(四)交通运输

1、客运车辆:小车每月10元,中巴每月20元,大车每月30元计收。

2、货运车辆:按核载量3元/月吨。

2、非营运车辆按客(货)运车辆标准减半征收。

(五)建筑垃圾

1、建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费按建筑、装饰装修面积3元/平方米或3元/吨一次性计收。

2、建筑渣土处置按每吨或每立方3元计收。

3、上述1、2两项均含垃圾场处置费每吨2元(回填场渣土处置费每吨或每立方1元);对实行清扫代扫等净化服务费1元。

上述(一)至(三)项若实行按量计收其标准为每吨59元(含处置费每吨5元),按规定自行负责清运到垃圾处理场的只征收每吨5元的处置费。对实行桶装计费的,其标准为,三天一次的按每桶每月30元收取,二天一次的按每桶每月45元收取,一天一次的按每桶每月95元收取;对实行集装箱计收的,三天一次的每箱每月520元收取,二天一次的每箱每月750元收取,一天一次的每箱每月1500元收取。

三、征收方式

十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具体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方式进行。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环卫部门委托社区居委会收取。

(二)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环卫部门核定在职在岗人员后,由财政代扣划转;非财政管理单位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三)经营场所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四)各类交通运输车辆,委托交通运管或公安交警部门代扣代缴。

(五)建筑垃圾(渣土)由市政园林部门所属的渣土管理单位代收。

四、征收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得款项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由收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拨付使用。

(二)由市环卫部门与委托代收单位及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及部门可提取3%的手续费。各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及补充添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不予缴纳垃圾处理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五)不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除令其补缴所欠费用外,按日加收欠费总额的3‰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物价 垃圾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