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06〕17号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十堰市获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兴市”战略,加快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全面提高十堰区域企业知名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十堰市辖区内,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发“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和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一年一次,不重复计奖,同一项产品获得多项称号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三条 发放程序
市质监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的年度“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企业名单,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
获奖企业所得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适当奖励争创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
第五条 监督检查
财政、质监等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的企业,收回政府奖励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由十堰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质量 名牌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2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