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猪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及奖励办法》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市政府办

  为了加强生猪养殖小区(场)建设和管理,实现科学养殖、标准养殖、健康养殖,促进生猪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特制定十堰市生猪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生猪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1、生猪养殖小区(场)通风良好,距离居民区及其它畜禽场1公里以上,距离主干公路500米以上。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小区。

  2、交通便利,有专用车道与主干公路相连,水、电、路等公用设施配套齐全。

  3、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与设备

  1、圈舍朝向、规模符合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每栋猪舍间隔不少于10米。

  2、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3、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柜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4、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与管理

  1、有严格的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2、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3、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4、小区(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进。

  5、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应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要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环保达标

  1、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2001规定。未经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和废弃。

  2、养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如沼气工程无公害处理技术模式等。

  3、在养殖小区(场)建设绿化带,优化场区环境。

  (五)小区规模

  年出栏生猪3000头的养殖小区,能繁母猪不少于150头,占地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含公共用房,下同)不少于2400m2。年出栏生猪5000头的养殖小区,能繁母猪不少于250头,占地不少于3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m2。

  二、生猪养殖小区(场)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建设生猪养殖小区(场)前,项目业主应向县市区畜牧局、财政局申报建设计划。县市区畜牧局、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上报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向县市区畜牧局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县市区畜牧局、财政局申请市畜牧局、财政局验收。市畜牧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生猪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奖励资金管理

  市政府设立生猪养殖小区(场)专项奖励资金,专项支持养殖小区(场)建设。

  (一)资金使用:奖励资金专项支持新建生猪养殖小区(场),主要用于粪污处理,标准化猪栏建设、防疫隔离带及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奖励标准:建设规模达3000头和5000头的生猪养殖小区(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三)资金申报:生猪养殖小区(场)验收合格后,县市区畜牧局、财政局向市畜牧局、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计划。

  (四)资金管理

  1、生猪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审查合格后,市财政局、畜牧局向县市区财政局、畜牧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畜牧局直接拨付到养殖小区(场)业主。

  2、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新建生猪养殖小区(场)的奖励,严禁挪作它用。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定期检查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纪违规情况将严肃查处,并在一年内不安排该县(市、区)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