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十堰城区裸露山体的治理力度,加快裸露山体绿化步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裸露山体绿化治理,是指十堰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因房屋开发、市政建设、修筑道路等开山行为造成的裸露山体,通过植树种草、“客土喷播绿化”等方法,必须在一年内使其恢复绿化。
第三条 凡因开山后形成垂直高度在3米以上的山体裸露面,均应在开山结束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裸露山体绿化治理工作。
第四条 城区裸露山体绿化治理按照“谁开山、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
市政建设、修筑道路等项目形成的裸露山体,由承建单位负责绿化治理,治理经费列入项目预算。其它开山建设造成的裸露山体由建设单位出资进行绿化治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山体利用审批时,应与市政园林部门签订裸露山体绿化治理责任书,并根据治理方案预存裸露山体绿化治理专项资金。
裸露山体绿化治理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专项资金返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政园林部门安排进行绿化治理,所需资金从该单位预存的裸露山体绿化治理专项资金中支付,多退少补。
对在开山结束后第一个绿化季节未完成裸露山体绿化治理任务而延误治理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绿化延误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山体利用审批时,应制定科学可行的绿化治理方案,并报市政园林部门审定同意。
(一)裸露山体绿化治理方案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绿化治理前,应对山体进行加固处理,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市政园林部门审定的绿化治理设计方案进行治理。
第七条 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城区裸露山体绿化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水利等部门应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做好裸露山体绿化治理施工和验收环节的联合监管工作。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红线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房屋已建成完工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第八条 裸露山体绿化治理工程应由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绿化效果。市政园林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