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6月19日  来源:市政府办
  第十八条 对失信"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后续处理。
  (一)记载于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历史档案;
  (二)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披露被撤销"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负责人;
  (三)利用行政执法机关共享信息进行披露;
  (四)被撤销"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者,四年内不得申报"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企业,六年内不得申报"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对披露或公告撤销"星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由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收回其牌匾和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和"守合同重信用"的评审,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与本办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