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2007年06月19日 来源:市政府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含城乡结合部)均适用本办法。各区考核范围以行政区为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成立市容环境卫生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分管领导、建委主任、市政园林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建委、财政局、监察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园林局、水利水电局、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队、城管支队、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驻市有关单位的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辖区范围的考核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辖区范围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体系。
1、健全机构。区街办、社区居委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齐全,职责明确,运行规范。
2、建立行政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及各部门一级目标考核内容。区、街办、居委会主要行政领导系市容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人。对各级责任人、清扫保洁作业负责人及职责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区域责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街办;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铁路、公路、隧道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河道、水域责任人为管理使用单位;建筑工地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待建区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单位;绿地、公园、车站、剧院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责任人为该单位。
(二)作业、监管体系。
1、一线作业以街办为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面向社会,择优聘用清扫保洁人员。同时吸纳物业公司、保洁公司参与,逐步推进清扫保洁市场化、公司化运作。
2、区、街办领导小组责任明确,检查、考核工作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
3、日常考核由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考核由市、区、街办市容环境卫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4、东风汽车公司十堰管理部、市交通局(城区公路段)、市房管局、市水利水电局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考核、检查。
(三)制度建设。
1、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办法)和细则。
2、建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的动态循环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有明确合理的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能够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3、建立行政"一把手"巡查制度及责任、监管、作业体系公示制度,并严格实施,列入干部考核记录。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5、建立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长效管理机制。
6、建立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7、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四)考核实施。
1、制定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定期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每次检查要对上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形成详细的档案。
2、区政府定期研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协调辖区及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管理制度,并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3、各职能部门制定业务分级管理和上报制度,对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4、清扫保洁人员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规定,并确保岗位工作质量。
(五)硬件设施。
依据十堰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且必要装备、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业务工作
1、日常考核按《十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日常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重点工作。
(1)整治市区主要街道的市容环境。全面规范沿街的店名招牌和户外广告,清理违章户外广告牌,拆除有碍市容的牌匾及设施,彻底整治乱贴乱画、乱悬乱挂。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店牌匾、报刊亭、阅报栏等,位置设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装饰与环境协调。
(2)整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严禁出店经营和在城市街道上占道经营。沿街单位、住户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杂物、乱扔垃圾、占道作业。
(3)整治市区背街小巷、单位、居住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全面改善市区背街小巷的基础设施与环卫设施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改善无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快文明社区建设。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建设、脏乱差现象,解决好街巷道路不平、路灯不亮等问题。
(4)整治交通秩序。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城市主次干道及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积极改善公交车辆的运行环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认真清理市区违法运营车辆,努力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畅通、有序。
(5)整治车站、广场、公园、水域周边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各类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有序,无乱扔、乱倒、乱吐等现象。公厕、绿地等公共设施完善。
(6)整治施工现场。重点解决施工现场(含开山)灰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运输抛撒等问题。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封闭施工,建筑材料(散体物)、渣土一律实施密闭运输,不得带泥、无洒漏。
(7)整治主要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各类游客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容貌整洁;停车场、公厕等卫生整洁,设施完好;在划定区域内,无占道经营、尾随兜售现象;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美化、卫生标识等设施完善。
(8)整治道路、城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市容环境。组织卫生大清扫行动,清理堆积垃圾、各类违法搭建物和占道经营摊点,整顿沿线集贸市场秩序,明确沿线管理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一)责任体系。
1、健全机构。区街办、社区居委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齐全,职责明确,运行规范。
2、建立行政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及各部门一级目标考核内容。区、街办、居委会主要行政领导系市容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人。对各级责任人、清扫保洁作业负责人及职责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区域责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街办;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铁路、公路、隧道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河道、水域责任人为管理使用单位;建筑工地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待建区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单位;绿地、公园、车站、剧院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责任人为该单位。
(二)作业、监管体系。
1、一线作业以街办为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面向社会,择优聘用清扫保洁人员。同时吸纳物业公司、保洁公司参与,逐步推进清扫保洁市场化、公司化运作。
2、区、街办领导小组责任明确,检查、考核工作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
3、日常考核由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考核由市、区、街办市容环境卫生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4、东风汽车公司十堰管理部、市交通局(城区公路段)、市房管局、市水利水电局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考核、检查。
(三)制度建设。
1、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办法)和细则。
2、建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的动态循环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有明确合理的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能够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3、建立行政"一把手"巡查制度及责任、监管、作业体系公示制度,并严格实施,列入干部考核记录。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5、建立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长效管理机制。
6、建立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7、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四)考核实施。
1、制定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定期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每次检查要对上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形成详细的档案。
2、区政府定期研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协调辖区及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管理制度,并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3、各职能部门制定业务分级管理和上报制度,对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4、清扫保洁人员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规定,并确保岗位工作质量。
(五)硬件设施。
依据十堰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且必要装备、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业务工作
1、日常考核按《十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日常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重点工作。
(1)整治市区主要街道的市容环境。全面规范沿街的店名招牌和户外广告,清理违章户外广告牌,拆除有碍市容的牌匾及设施,彻底整治乱贴乱画、乱悬乱挂。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店牌匾、报刊亭、阅报栏等,位置设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装饰与环境协调。
(2)整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严禁出店经营和在城市街道上占道经营。沿街单位、住户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杂物、乱扔垃圾、占道作业。
(3)整治市区背街小巷、单位、居住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全面改善市区背街小巷的基础设施与环卫设施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改善无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快文明社区建设。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建设、脏乱差现象,解决好街巷道路不平、路灯不亮等问题。
(4)整治交通秩序。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城市主次干道及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积极改善公交车辆的运行环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认真清理市区违法运营车辆,努力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畅通、有序。
(5)整治车站、广场、公园、水域周边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各类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有序,无乱扔、乱倒、乱吐等现象。公厕、绿地等公共设施完善。
(6)整治施工现场。重点解决施工现场(含开山)灰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运输抛撒等问题。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封闭施工,建筑材料(散体物)、渣土一律实施密闭运输,不得带泥、无洒漏。
(7)整治主要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各类游客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容貌整洁;停车场、公厕等卫生整洁,设施完好;在划定区域内,无占道经营、尾随兜售现象;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美化、卫生标识等设施完善。
(8)整治道路、城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市容环境。组织卫生大清扫行动,清理堆积垃圾、各类违法搭建物和占道经营摊点,整顿沿线集贸市场秩序,明确沿线管理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进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由主管部门制定日常考核细则和量化标准。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抽查单位并进行实地考核,结合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通报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抽查单位并进行实地考核,结合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评价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