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地方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03月30日  来源:市政府办
  第二十九条 凡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不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参照《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6〕5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