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地方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2007年03月30日 来源:市政府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地方水利水电移民工程管理, 规范地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和《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管理办法》(十政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境内各类投资开发的地方水利水电移民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地方水利水电移民工程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向移民终验主持单位(十堰市移民局)提交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没有提交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的,水利水电移民工程不得验收。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地方水利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工作视工程规模和移民数量可分为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按项目分为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都应该按照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程序分别进行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分类验收合格后,向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移民工程验收组织机构进行总体(终验)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按项目分为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都应该按照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程序分别进行分类验收和总体验收。分类验收合格后,向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移民工程验收组织机构进行总体(终验)验收。
第五条 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情况编制验收计划,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基础工作。
第六条 移民工程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初验申请。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初验主持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移民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终验,出具终验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初验主持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移民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终验,出具终验报告。
第七条 专业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报告,作为总体验收依据。
第八条 移民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验收主持单位、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验收主持单位、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初验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提前将初验报告和终验申请呈报终验主持单位,并报送验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终验主持单位在收到初验报告和终验申请后,应在14日内编制验收大纲,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和初验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 移民工程的终验工作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和初验主持单位有关验收的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会议,宣读通过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验收大纲和验收方案以及验收议程,听取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初验工作报告。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要求和验收工作大纲及验收方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提出检查意见。
(四)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分类(项)检查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通过移民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各委员签字。
(五)宣布移民工程验收报告。
移民工程初验工作程序参照本条执行。
(一)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和初验主持单位有关验收的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会议,宣读通过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验收大纲和验收方案以及验收议程,听取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初验工作报告。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要求和验收工作大纲及验收方案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提出检查意见。
(四)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分类(项)检查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通过移民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各委员签字。
(五)宣布移民工程验收报告。
移民工程初验工作程序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整个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对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协商解决。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对移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限期处理。项目法人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对移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限期处理。项目法人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三条 在验收中若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个人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十五条 移民工程验收委员会的终验报告作为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截流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在水电工程截流前一个月进行。
第十七条 截流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坝区施工占地区和截流水位淹没影响区的移民在截流前搬迁完毕,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已建立移民分户档案;
(三)库区中断的交通、电力、通信已采取过渡措施;
(四)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一)坝区施工占地区和截流水位淹没影响区的移民在截流前搬迁完毕,移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已建立移民分户档案;
(三)库区中断的交通、电力、通信已采取过渡措施;
(四)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第十八条 下闸蓄水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在下闸蓄水前一个月进行。
第十九条 下闸蓄水阶段的移民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移民全部搬迁完毕,生活生产安置基本到位;
(二)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
(三)城(集)镇迁建基本完成;
(四)库底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一)移民全部搬迁完毕,生活生产安置基本到位;
(二)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
(三)城(集)镇迁建基本完成;
(四)库底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的移民迁建工程全部完成;
(二)移民住房全部建成,土地划拨到户,个人补偿费全部兑现,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完成;
(三)各专业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
(四)在阶段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有效解决;
(五)施工征地、项目征地、移民迁建征地及淹没区的土地征用手续完备;
(六)移民工程竣工决算全部通过法定审计;
(七)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
(一)经批准的移民迁建工程全部完成;
(二)移民住房全部建成,土地划拨到户,个人补偿费全部兑现,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完成;
(三)各专业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
(四)在阶段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有效解决;
(五)施工征地、项目征地、移民迁建征地及淹没区的土地征用手续完备;
(六)移民工程竣工决算全部通过法定审计;
(七)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
第四章 验收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移民工程验收分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土地征用、工矿企业迁移、专业项目迁(复)建、地质灾害防治、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移民档案信息收集与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等十大类。
第二十二条 验收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工作按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验收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移民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