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2008年10月20日  作者:杨为祖  来源:十堰日报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只有将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必须具备良好的基本素质。首先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思想上、情感上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一种职业追求,并自觉地将其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和源泉。其次要有为人民服务的勇气,经受得住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第三,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智慧,在参与司法实践的同时,多总结办案经验,将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融入到千变万化的案件中,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一要提高认识,勤政守法。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乱作为;有效防止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和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等漠视人民群众疾苦的不作为。不断加强案件的审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审结速度,同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二要强化意识,甘当人民的公仆。不断增强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三是转变观念,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它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人民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我们每一位法官的正直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它具体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工作的全过程,也体现在八小时以外的方方面面,不仅要抓好每一次开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办好每一个案件,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和来访者,而且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这就要求我们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真正做到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累,做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爱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

  (作者单位:张湾区人民法院)